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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11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堅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八○號),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被告陳志堅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其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零點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漏未聲請宣告銷燬),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 堅 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文 美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日期:200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