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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14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九三號

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劉添錫被移送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被移送人感訓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留置,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移送人甲○○因八十九年度感裁字第一一號感訓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因被移送人涉有檢肅流氓條例所定之流氓行為犯嫌重大,有留置之必要,而予以留置。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因糖尿病、高血壓、尿酸過高,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陷入昏迷,經看守所醫生診治後已移入病舍治療中,惟被移送人病情已相當嚴重,且其並無本件強索保護費及傷害被害人之流氓行為,在被冤枉的情況下,病情一再惡化,為此,請准具保停止留置云云。

三、本院經訊問後,認被移送人涉犯前揭流氓行為犯嫌確屬重大,且經祕密證人A1、A2、A3、A4等指證歷歷,而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經訊問祕密證人A4時,該證人復供稱被移送人經法院留置後仍透過他人向其威脅報復,參諸本院於同年月二十二日訊問被移送人時,見其身體及棈神狀況尚佳,亦未達於非保外就醫院顯難痊瘉之程度,是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留置,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 義 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慧 玲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一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00-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