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正忠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扣案之大麻壹包(淨重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大麻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管理,應予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移送被告邱正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其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淨重零點九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漏未聲請宣告銷燬),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 堅 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文 美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