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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19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文錦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七號),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九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七號被告陳文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經查係第一級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漏未聲請宣告銷燬),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 堅 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文 美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裁判日期:200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