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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23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當富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四四一號),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扣案之海洛因陸包(淨重肆拾參公克)及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管理,並與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均應沒收銷燬,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被告張當富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其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業經本署為不起訴處分,惟其持有之毒品海洛因六包及注射針筒一支,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漏未聲請宣告銷燬),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 堅 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文 美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裁判日期:200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