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六五號
聲 請 人即 告 訴人 川吉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代 理 人 陳淑貞律師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鄭文龍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裁定停止審判,聲請繼續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前因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就本件系爭發明專利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發,並向本院聲請於該件舉發案確定前,停止本件之審判,嗣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裁定停止本案之審判在案。查被告前開聲請之舉發案尚於審查中,本院認本件停止審判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繼續審理,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彭 全 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 宜 庭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