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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29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偉 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 永 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0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