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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4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惠 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志 華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四 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0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