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1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四0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附表所列鄭榮祥等六十七人及其他不詳之人所有數量不詳之機車,係丁○○(另案經判刑確定)與「長腳」、「阿國」、「阿成」等人,分別在臺北縣市地區(部分如附表一所列之時間、地點)連續竊盜所得之贓物,竟自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三月初之某日起,與戊○○(另案經判決確定)二人,以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之月薪,受僱於有共同犯意聯絡之甲○○(另案經判決確定),在位於臺北縣○○鎮○○路○段○○號旁之鐵皮屋工廠,及桃園縣○○鎮○○路○○○巷○弄○○號內等處,從事將前開贓車拆卸、解體,並予以清理、搬運,再將拆卸之機車零件裝入於該工廠貨櫃內等工作,並以之為常業。嗣經警先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三日凌晨二時十分許,循線在臺北縣○○鎮○○路○段○○○號旁鐵皮屋工廠,起獲已解體之贓車五十八部、車牌000塊。再於同日凌晨三時五十分許,在桃園縣○○鎮○○路○○○巷○弄○○號,查獲乙○○、甲○○及戊○○等人,並起獲已拆解不明所有人之機車座椅四十張、照後鏡二十五支等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條之常業贓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再共同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但此項不利之陳述,須無瑕疵可指,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者,始得採為犯罪事實之認定。縱可認其陳述無瑕疵,亦應調查其他足資以證明所供述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補強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若不為調查,而專憑此項供述即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顯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有違(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一七九號判決參照)。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乙○○涉有前揭被訴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在警訊中自承受僱從事登錄所竊贓車之車籍資料工作,同案被告甲○○亦於警訊時指稱僱用被告乙○○及共同被告戊○○做裝櫃及清理、把風工作,以及同案被告丁○○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被告在上開工廠有看到伊騎機車交給甲○○等語,復以查獲現場二棟鐵皮屋緊鄰,放置有拆解機車之工具及拆解後之零件等情,認被告應甚為明瞭鐵皮屋內之活動情形,且與同案被告甲○○、戊○○一併為警查獲,並同時起獲贓車之機車座椅四十張、照後鏡二十五支等物,被告應知係贓車資為論據。訊據被告乙○○堅決否認有被訴之常業贓物犯行,辯稱:伊沒有與甲○○他們組成竊車集團,伊是受僱於杜先生,是由甲○○介紹的,伊當時在三峽工作,桃園查獲地是杜老闆安排的宿舍,伊只是修理電視,沒有幫忙拆解機車及搬運裝櫃等語。

三、經查:㈠同案被告甲○○經本院依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惟據其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警

訊時初供稱:(乙○○在工廠內擔任何工作?)是在伊所開設之資源回收工廠○○○鎮○○路○段○○○號)內,裝拆電視機及錄影機,偶而共同搬運拆卸好的機車及拆卸好的坐墊或垃圾,他並未直接參與我們集團的運作(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五00號偵查影印卷,以下稱偵查卷第十四頁正面),旋又改稱:我們這集團是由伊承租工廠,並僱用乙○○及戊○○作裝櫃及清理把風工作,而由丙○○負責竊車、銷贓之工作(見偵查卷第十六頁正面)。又於同年月二十六日檢察官偵訊時供陳:(僱用乙○○及戊○○)做搬運及包裝電視及錄影機工作(見偵查卷第一三四頁背面),另於本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四四六六號竊盜案件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審理時供稱:伊和戊○○一起去收中古電視,收回來交給乙○○˙˙˙伊只有拆電視,沒有拆解機車,戊○○和乙○○也沒有(見上開案卷影印卷第一八五頁、第一八六頁)。是以甲○○對於被告乙○○僅拆解、搬運電視及錄影機而未參與竊盜集團之運作,抑或參與並分擔裝櫃及清理、把風等工作,甲○○上開供述前後反覆且互核不一,足見甲○○於警訊中不利於被告乙○○之供述,已非無瑕疵可言。

㈡次查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檢察官偵查中雖供稱:戊○○、乙○○在上開工廠

有看到伊騎機車交給甲○○等語(見偵查卷第一三二頁正面),然對於被告目睹證人交車過程之時間及次數,以及被告能否知悉證人與甲○○間收受之機車係竊得之贓車等情節,均未見有何明確之指述。復於本院八十六年易字第四四六六號竊盜案件審理時供明:在交車現場有見過(戊○○、乙○○),伊不知他們是否知道伊偷車的事情等語(見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審判筆錄)。再於本院調查時到庭具結明確證稱:是在三峽的車廠見過他(被告),因伊曾偷車子過去,是丙○○、甲○○要伊去偷機車,他們還有找別人去偷,伊負責把偷到的機車騎到三峽車廠放,別人負責開鎖。伊到三峽車廠時,有看到被告二、三次,他都是在舊電視那邊,伊沒有看到被告去碰機車,都在整理電視的事等語(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訊問筆錄)。故依證人丁○○於本院另案審理及本件調查時之上開證述,被告只在整理電視,並未碰觸竊得之機車,衡情應無知悉丁○○與甲○○二人間收受之機車,係竊得贓車之可能,若僅憑同案被告丁○○於偵查中供述被告曾在工廠見過丁○○騎機車交給甲○○,遂逕謂被告豈有不知機車之來源有問題,並有贓物之認識,本院認不免有出於速斷之嫌。

㈢又查證人即同案被告戊○○於檢察官偵查中供指:(乙○○在工廠作何事?)測

試電視及打雜工作等語(見偵查卷第一三三頁正面)。復於本院調查時到庭具結證陳:伊與被告受僱於甲○○,負責處理舊電視。伊不知悉甲○○他們有偷竊機車解體出售之事情,伊有看過丁○○騎機車到工廠一、二次,也有幫甲○○搬過機車一次,伊不知道那是贓車,乙○○是否有搬過,伊沒有印象等語(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訊問筆錄)。另名證人即同案被告證人丙○○亦證稱:伊沒有看過被告在鐵皮屋的工廠裡,伊去過二次,沒有看過被告,只有看過戊○○,他在拆電視、錄影機等語(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訊問筆錄),亦均無被告乙○○有公訴意旨所指,在工廠內從事拆解贓車、清理、搬運及裝櫃工作之明確指述。再者,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六六五號刑事判決(附於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四0五號偵查卷第三二頁至第三八頁),判處同案被告甲○○及丙○○二人均犯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戊○○則犯共同連續搬運贓物罪,被告丁○○則未就本院第一審科刑判決上訴而均確定在案,是以同案被告甲○○、丙○○、丁○○及戊○○等人既均經判刑確定,則本件被告乙○○是否確有贓物之認識,並有被訴之拆解、搬運及裝櫃等常業贓物犯行,與渠等刑責之成立,已毫無牽連,自無為圖免本身之刑責而迴護本件被告乙○○之必要,故本院認丁○○、丙○○及戊○○等人於本院調查時之前揭證述,均應堪予採信。

㈣再查被告乙○○在警訊中固自承:受僱於甲○○從事所竊取之贓車車籍登記˙˙

˙每月佣金三萬元,工作性質為登錄所竊贓車之車籍資料,大部分登錄引擎號碼及車牌號碼,已登錄過一百三十輛車,剛開始不知道(從事贓車買賣),後來才發現(見偵查卷第十八頁正、背面)。惟竊車集團於竊得機車後,衡情應會儘速磨滅引擎號碼,毀掉車牌,以利銷贓及湮滅證據,並使失竊者追贓無門,是被告所供其工性質為登錄所竊贓車之引擎號碼及車牌號碼等車籍資料,顯與常理有違,已難遽信。末查被告被訴與甲○○等人共犯竊盜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竊盜犯行及犯意之聯絡,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六五六號判決諭知無罪而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乙份在卷可按。復經本院核閱全卷之證據資料,除甲○○前揭於警訊中有瑕疵之供述外,並無被告確有在工廠內從事拆解贓車、清理、搬運及裝櫃工作之證據,至於公訴意旨謂「被告對於該後棟鐵皮屋內之活動情形,自應甚為瞭然」、「被告與戊○○、甲○○同在同址遭警查獲,並在甲○○停放在該處之貨車內尋獲贓車之座椅、照後鏡」等情,僅能證明被告於工作時可能目睹機車及零件,與同案被告同時為警查獲,及起獲失竊之物而已,不能資為認定被告有被訴之常業贓物犯行之依據。縱依被告於警訊中所自承從事登錄車籍資料之行為,亦核與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贓物罪所明定之收受、搬運、寄藏、故買及牙保等構成要件行為均不相符,遑論令被告負同法第三百五十條之常業贓物罪責。

㈤綜上,同案被告甲○○於警訊中不利於被告乙○○之前揭供述,實有前後反覆不

一之瑕疵,又同案被告丙○○、丁○○及戊○○等人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調查時,亦均無被告乙○○有公訴意旨所指,在工廠內從事拆解贓車、清理、搬運及裝櫃工作之明確指述,均已如前述,亦不能僅憑丁○○於檢察官偵查中所供述,被告曾目睹丁○○將機車交給甲○○,遂逕謂被告確有贓物之認識,故被告辯稱並未參與甲○○等人組成之竊車集團,亦未拆解機車及搬運裝櫃等語,應屬可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常業贓物犯行,揆諸前揭之規定及判例意旨,本件不能證明被告乙○○犯罪,自應由本院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蔡顯鑫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慶樹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被害人 │機車車號│├──┼──────────┼───────────┼────┼────┤│一 │八十六年四月十日晚上│臺北縣板橋市○○路○號│鄭榮祥 │KND-││ │八時四十分許 │前 │ │八一六號│├──┼──────────┼───────────┼────┼────┤│二 │不詳 │臺北縣板橋市○○路二五│薛雪霞 │GEN-││ │ │九巷五五號前 │ │四四六號│├──┼──────────┼───────────┼────┼────┤│三 │八十六年四月上旬某日│臺北縣板橋市○○○街八│徐林月霞│GHN-││ │下午 │十巷一弄七號前 │ │三0七號│├──┼──────────┼───────────┼────┼────┤│四 │八十六年四月十二下午│臺北縣板橋市○○○路二│郭永材 │MSD-││ │二時三十分許 │段一四四巷五五號前 │ │三七九號│├──┼──────────┼───────────┼────┼────┤│五 │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上│臺北縣板橋市○○路一三│鄭慶本 │GFJ-││ │午八時許 │七號前 │ │二九一號│├──┼──────────┼───────────┼────┼────┤│六 │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臺北縣板橋市○○路○段│林昆鋒 │HVD-││ │午四時許 │二九巷十弄口 │ │三八0號│├──┼──────────┼───────────┼────┼────┤│七 │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臺北縣板橋市○○路○段│盧柳生 │GBM-││ │午五時許 │二六號前 │ │八三五號│├──┼──────────┼───────────┼────┼────┤│八 │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臺北縣板橋市○○○路二│陳秀珠 │GEQ-││ │午五時三十分許 │段一四四巷六七號前 │ │一一0號│├──┼──────────┼───────────┼────┼────┤│九 │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臺北縣板橋市○○○街一│陳寶秀 │FLT-││ │午五時三十分許 │0六號前 │ │九九0號│├──┼──────────┼───────────┼────┼────┤│十 │八十六年四月十一日上│臺北縣板橋市○○○路二│杜榮志 │GBA-││ │午八時許 │段一四四巷五五號前 │ │二八三號│├──┼──────────┼───────────┼────┼────┤│十一│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臺北縣板橋市○○○街八│蔡進生 │FUA-││ │午六時許 │巷二三號前 │ │六四七號│├──┼──────────┼───────────┼────┼────┤│十二│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上│臺北縣中和市○○路一0│鄭長壽 │FEG-││ │午七時三十分許 │二巷五號 │ │四三八號│├──┼──────────┼───────────┼────┼────┤│十三│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中│臺北縣中和市○○路三四│李瑞煌 │JWP-││ │午十二時十分許 │七巷十八弄十九號 │ │八三五號│├──┼──────────┼───────────┼────┼────┤│十四│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晚│臺北縣中和市○○路三一│胡阿英 │HSG-││ │上七時許 │九巷十四弄七號前 │ │二九九號│├──┼──────────┼───────────┼────┼────┤│十五│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臺北縣中和市○○路三四│王建豐 │GBB-││ │午十二時三十分許 │七巷十八弄十九號前 │ │七0八號│├──┼──────────┼───────────┼────┼────┤│十六│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臺北縣中和市○○路一四│許世盟 │GMY-││ │午一時許 │三巷四十弄四號前 │ │三九0號│├──┼──────────┼───────────┼────┼────┤│十七│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上│臺北縣中和市○○路六三│林永豐 │FEA-││ │午八時許 │七巷四十四弄二號前 │ │一八六號│├──┼──────────┼───────────┼────┼────┤│十八│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臺北縣中和市○○路一三│唐靖安 │AGP-││ │午十二時三十分許 │九巷十四弄五號五樓 │ │六九八號│├──┼──────────┼───────────┼────┼────┤│十九│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凌│臺北縣中和市○○路六三│劉文祥 │FTR-││ │晨二時許 │七巷四六號 │ │五五九號│├──┼──────────┼───────────┼────┼────┤│二十│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凌│臺北縣中和市○○路一0│葉誌凱 │FSW-││ │晨五時三十分許 │二巷七號 │ │八0八號│├──┼──────────┼───────────┼────┼────┤│二一│八十六年四月十日凌晨│臺北縣中和市○○街一九│徐清通 │GAA-││ │二時許 │五號前 │ │六六二號│├──┼──────────┼───────────┼────┼────┤│二二│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晚│臺北縣中和市○○路二七│樂元飛 │CDF-││ │上八時許 │0號前 │ │二六五號│├──┼──────────┼───────────┼────┼────┤│二三│八十六年四月十日上午│臺北縣中和市○○街一一│曾金山 │AJQ-││ │九時許 │二巷二弄一號前 │ │八0三號│├──┼──────────┼───────────┼────┼────┤│二四│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臺北縣中和市○○路七八│蕭白旻 │CFY-││ │午三時許 │之三號前 │ │九六八號│├──┼──────────┼───────────┼────┼────┤│二五│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上│臺北縣土城市○○路○段│陳慧英 │GCU-││ │午七時許 │六七巷三六號五樓 │ │二一一號│├──┼──────────┼───────────┼────┼────┤│二六│八十六年四月十日下午│臺北縣土城市○○街四一│鄭延昆 │IAN-││ │五時三十分許 │巷一弄十八號六樓 │ │二二五號│├──┼──────────┼───────────┼────┼────┤│二七│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臺北縣中和市○○路七九│林 榮 │HZG-││ │午二時許 │九號前 │ │八七0號│├──┼──────────┼───────────┼────┼────┤│二八│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臺北縣中和市○○路七五│蔡定豪 │GES-││ │午十二時三十分許 │一巷一弄六號前 │ │二八六號│├──┼──────────┼───────────┼────┼────┤│二九│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上│臺北縣中和市○○路四六│周清華 │AAQ-││ │午九時許 │九巷五六弄九號 │ │九六一號│├──┼──────────┼───────────┼────┼────┤│三十│八十六年四月十日中午│臺北縣板橋市○○路一四│仲崇良 │ISV-││ │十二時許 │九巷口 │ │九七六號│├──┼──────────┼───────────┼────┼────┤│三一│不詳 │臺北縣○○鄉○○街一五│劉順福 │FEG-││ │ │三巷三四號前 │ │二二一號│├──┼──────────┼───────────┼────┼────┤│三二│八十六年四月上旬某日│臺北縣板橋市○○○街 │周玲玲 │HWA-││ │ │ │ │三四三號│├──┼──────────┼───────────┼────┼────┤│三三│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臺北縣板橋市○○○街八│吳素萍 │GYD-││ │午六時許 │十巷口 │ │0九六號│├──┼──────────┼───────────┼────┼────┤│三四│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上│臺北縣板橋市○○路二四│楊崇文 │PYE-││ │午八時許 │五巷七十之一號前 │ │一一六號│├──┼──────────┼───────────┼────┼────┤│三五│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上│臺北縣板橋市○○路二四│楊崇文 │FEI-││ │午八時許 │五巷七十號前 │ │四二六號│├──┼──────────┼───────────┼────┼────┤│三六│八十六年四月上旬某日│臺北縣中和市○○路四六│李玉軸 │GCE-││ │ │九巷七十弄二二號前 │ │九0三號│├──┼──────────┼───────────┼────┼────┤│三七│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凌│臺北縣土城市○○路十五│廖麗雪 │GCE-││ │晨三時許 │巷口 │ │三0一號│├──┼──────────┼───────────┼────┼────┤│三八│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臺北縣○○鎮○○街○巷│劉美吟 │FBX-││ │午四時許 │四號前 │ │二0八號│├──┼──────────┼───────────┼────┼────┤│三九│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臺北縣土城市○○路一七│童惠敏 │FUE-││ │午五時許 │0號前 │ │一八八號│├──┼──────────┼───────────┼────┼────┤│四十│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臺北縣板橋市○○○路二│邱治平 │HAL-││ │午五時五十分許 │段一四四巷六四號 │ │九三一號│├──┼──────────┼───────────┼────┼────┤│四一│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臺北縣板橋市○○○街內│梁天衛 │ARP-││ │午四時許 │ │ │八0七號│├──┼──────────┼───────────┼────┼────┤│四二│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臺北縣中和市○○街 │黃愛蘭 │FOU-││ │午二時三十分許 │ │ │一二六號│├──┼──────────┼───────────┼────┼────┤│四三│八十六年四月十日上午│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許哲男 │GKC-││ │十一時三十分許 │八八號前 │ │七0六號│├──┼──────────┼───────────┼────┼────┤│四四│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上│臺北縣中和市○○路四六│蔡金城 │FUY-││ │午八時許 │九巷五六弄五號前 │ │七九六號│├──┼──────────┼───────────┼────┼────┤│四五│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臺北縣板橋市○○路 │朱源堂 │FZF-││ │午四時許 │ │ │八五九號│├──┼──────────┼───────────┼────┼────┤│四六│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上│臺北縣中和市○○路 │蔡忠旺 │FCD-││ │午七時許 │ │ │五八七號│├──┼──────────┼───────────┼────┼────┤│四七│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四│臺北縣土城市○○路 │洪而慧 │GBT-││ │時許 │ │ │五四九號│├──┼──────────┼───────────┼────┼────┤│四八│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上│臺北縣中和市○○路六三│吳春躍 │FUS-││ │午七時許 │七巷四四弄三號 │ │四八三號│├──┼──────────┼───────────┼────┼────┤│四九│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臺北縣板橋市○○○街一│王郁昌 │ASM-││ │午五時許 │一四號前 │ │一九七號│├──┼──────────┼───────────┼────┼────┤│五十│八十六年四月十一日上│臺北縣板橋市○○路 │陳建中 │CFQ-││ │午八時許 │ │ │三三三號│├──┼──────────┼───────────┼────┼────┤│五一│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臺北縣中和市○○街 │李榮漢 │FYH-││ │午二時許 │ │ │三五一號│├──┼──────────┼───────────┼────┼────┤│五二│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上│臺北縣土城市○○路○段│鄭文進 │GFI-││ │午八時三十分許 │六十號二樓前 │ │四四七號│├──┼──────────┼───────────┼────┼────┤│五三│八十六年四月十一日凌│臺北縣土城市○○路一七│蔡發妙 │FYD-││ │晨五時五十分許 │七巷十一弄二一號前 │ │八八八號│├──┼──────────┼───────────┼────┼────┤│五四│八十六年四月十日晚上│臺北縣土城市○○路十八│許見成 │FEZ-││ │七時許 │巷五弄七號五樓 │ │六四二號│├──┼──────────┼───────────┼────┼────┤│五五│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臺北縣中和市○○○路交│許英俊 │LMY-││ │午五時三十分許 │流道下 │ │七二一號│├──┼──────────┼───────────┼────┼────┤│五六│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晚│臺北縣○○鎮○○街五之│許圓琴 │GCH-││ │上七時十五分許 │六號前 │ │八八六號│├──┼──────────┼───────────┼────┼────┤│五七│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晚│臺北縣中和市○○街十一│柯地養 │FWO-││ │上六時三十分許 │巷一弄一號前 │ │四九二號│├──┼──────────┼───────────┼────┼────┤│五八│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上│臺北縣中和市○○路八十│賴木通 │AIO-││ │午八時許 │號前 │ │0八七號│├──┼──────────┼───────────┼────┼────┤│五九│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臺北縣中和市○○路七五│劉仁滔 │AAH-││ │午二時許 │一巷口 │ │一0三號│├──┼──────────┼───────────┼────┼────┤│六十│八十六年四月二日上午│臺北縣新莊市○○街二七│謝德偉 │FVE-││ │九時許 │號前 │ │四二一號│├──┼──────────┼───────────┼────┼────┤│六一│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上│臺北縣中和市○○路四六│李朝榮 │FRW-││ │午八時許 │九巷五六弄七號前 │ │八七六號│├──┼──────────┼───────────┼────┼────┤│六二│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臺北縣中和市○○路二0│游屯洪 │FBY-││ │午四時三十分許 │二號前 │ │一七二號│├──┼──────────┼───────────┼────┼────┤│六三│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臺北縣中和市○○路八二│張哲嘉 │FYH-││ │午一時五十分許 │巷十三號前 │ │八五六號│├──┼──────────┼───────────┼────┼────┤│六四│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莊世然 │ABD-││ │下午四時許 │三一八巷二十弄三九號 │ │七九八號│├──┼──────────┼───────────┼────┼────┤│六五│八十六年四月上旬某日│臺北縣中和市○○路六三│侯健雄 │AHO-││ │ │七巷一號前 │ │八三0號│├──┼──────────┼───────────┼────┼────┤│六六│八十六年四月上旬某日│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李昇民 │GDX-││ │ │八五號前 │ │五七二號│├──┼──────────┼───────────┼────┼────┤│六七│八十六年四月上旬某日│臺北縣中和市○○路九二│陳重志 │GCW-││ │ │號前 │ │六三九號│└──┴──────────┴───────────┴────┴────┘

裁判案由:贓物
裁判日期:2001-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