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五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被 告 戊○○
甲○○丙○○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河 東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五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被 告 戊○○
甲○○丙○○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河 東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