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О九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 李美寬王瀅雅右列被告因違反管理外匯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明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裁判案由:銀行法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