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
丁○○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五二號、第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丙○○、丁○○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丙○○處有期徒刑柒月,丁○○處有期徒刑伍月;標單上偽造之廖惠珍、癸○○、甲○○、丑○○署押各壹枚沒收。
事 實
一、丙○○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間自任會首,邀集庚○○、戊○○、乙○○、寅○○、丑○○、己○○、壬○○、卯○○、子○○、甲○○、廖惠珍及癸○○等人召組每會新臺幣(下同)二萬元、會期自八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八十八年二月十日止,含會首共三十三會,於每月十日晚上八時十分許在其臺北縣新莊市○○路○○號三樓住處開標之互助會(以下簡稱為「系爭互助會」)。詎丙○○為墊付部分倒會會員應繳之會款,竟與其妻丁○○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八十七年二月十日、同年五月十日、同年八月十日在上址開標時,推由丙○○分別以冒用廖惠珍(已改名辛○○)、癸○○、甲○○、丑○○之名義填寫各該會員姓名及各四千元標息於標單上,再由丙○○或丁○○在旁翻月曆決定揭示標單順序後,共同或推由對方向在場人或向未到場之會員於電話中或收取會款時,視渠等與被冒標人熟識與否,佯稱係各該會員得標或僅稱標息若干,而連續行使依習慣表示各該會員願出所書利息標會用意證明私文書之方式,四度向各該標次尚屬活會之會員施用詐術,皆致各該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扣除標息後之會款(其冒標時間、被冒標會員、標息及受詐欺會員姓名、詐得會款金額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均足以生損害於各被冒名之會員本人。嗣丙○○、丁○○於八十七年十月間宣布倒會,經各活會會員彼此連繫核對剩餘活會數始知受騙。
二、案經庚○○、戊○○、乙○○、寅○○、丑○○、己○○、壬○○、卯○○、子○○、甲○○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召會,嗣於前開時、地如何標取廖惠珍、癸○○、甲○○、丑○○四會,再向在場人或未到場會員於電話中或收取會款時表明係各該會員得標或僅稱標息若干以收取會款,末於八十七年十月間倒會等情,業據被告丙○○供明(見本院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同年六月十五日、同年六月二十九日及同年七月十七日訊問筆錄),核與告訴人庚○○、戊○○、乙○○、寅○○、丑○○、己○○、壬○○、卯○○、子○○、甲○○指訴其被害及證人廖惠珍、癸○○所證其會份已先被標取等情略同,並有互助會單影本一紙可稽,足證前開自白屬實。被告二人雖均否認詐欺冒標,丙○○辯稱:伊前遭數名會員倒會,為墊款撐完該會乃借標廖惠珍、癸○○、甲○○、丑○○四會,嗣已將伊名下新莊市○○路○○○號三樓之四房屋及所座落土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癸○○抵償渠與廖惠珍之會款云云,丁○○則以伊未主持開標、填寫標單、收款等標會事務,亦不知丙○○借標廖惠珍、癸○○、甲○○、丑○○四會,所得之會款皆丙○○自用,與伊無關云云置辯。惟查:
㈠被告丁○○就互助會單記載㉓號會員甲○○部分供稱:「甲○○入會時她就問我
要不要合夥,我就說好,標單寫她名字,::會款每月我們二人各交一半,這是我們私下約定,除了丙○○之外,沒對其他會員公布,::她是說她要攬尾會,不想標,到剩下七、八會時她想標會,我們本來約定要標會時是以她名義標會,也就是說由甲○○出面標會,將來我們錢才各分一半」(見本院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對告訴人甲○○於本院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審理時陳稱伊初入會時即與丁○○約定來日標會應由其本人出面標取,會款及得標金平攤等語當庭亦不爭執,參照被告丙○○供稱:「(甲○○跟你太太合夥那會會單是不是甲○○的名字?)是的,::是我太太私下跟她合夥半會,甲○○是說不讓她先生知道,所以我太太跟她合夥半會並未對外公布,她們二人是說將來用甲○○名義去標,標到再各分一半的錢,因為標單上是甲○○的名字,借標才寫甲○○名字,要標甲○○這會之前丁○○知道我沒錢,她就說不然我跟甲○○合夥那會先標起來,等這個會完之後房子如果賣出去,再還錢給甲○○,但標這會時沒在場,要借標之前並沒有通知甲○○」(見本院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訊問筆錄),可見被告丙○○已知該會係甲○○名義,丁○○僅私下與之合夥,如欲標會自應徵得甲○○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屬冒標。
㈡告訴人甲○○、丑○○及證人廖惠珍、癸○○,暨其母廖林吵均否認曾同意被告
借標,被告丙○○供稱:「丑○○是活會,我有用他名字寫標單和金額,丑○○標單內名字是我自己寫的」、「八十五年的會快結束,我想要撐過去才用丑○○的名字標會,我是標完會後才跟丑○○說的。」、「(丑○○、癸○○、辛○○的會有無標?)有,::這三張標單都是我寫的,他們三人當時都沒有到場,他們三人本人沒有委託我標,::丑○○則沒有經過他同意,他沒借標,::(八十五年那會庚○○、戊○○、壬○○、丑○○、甲○○、己○○、廖惠珍、癸○○這些人是不是在你們倒會時是活會?)是的,甲○○跟丁○○合夥那會已標了,當時我週轉不過來,沒有會金給她,事先也沒跟她商量標會,::我也是在標單寫甲○○,事先沒經過他同意,我事後也沒告訴她標到會。(標到會之後如何跟甲○○收會錢?)後來我跟甲○○是收活會的錢,也就是會款活會扣掉標息收一半的錢,所以她一直誤以為她是活會。」、「(你借標那四會有沒有教丁○○跟會員說這會誰得褾?標多少錢?或請她去收會款?)有的,但是我跟被借標的四個人都收活會的錢,所以他們都以為他們是活會,我也沒有跟其他會員講」、「(借標這四會為何不告訴你所借標的人?)我想如果事先跟他們講,他們本人不一定同意,我是想先標之後,錢再慢慢還。(所以借標那四會沒讓他們本人及其他會員知道是嗎?)是的。::借標那那四會時在得標時我不能向現場的人說是何人標到,不然這四會的人會來找要標金,我只說是那個標單標到及標多少錢而己,但如果有跟借標人不熟的人打電話來問,我會告訴他何人得標,但如果是跟借標人熟識的話,如果我告訴他的話就會揭穿。(你承認丑○○、癸○○、廖惠珍、甲○○你四會是冒標嗎?)這四會沒錯。」(見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五二號卷第八頁、第二十四頁及本院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同年六月十五日、同年六月二十九日、同年七月十七日訊問筆錄),被告丁○○亦供稱:「(甲○○借標的這會有事先跟她講嗎?)沒有,我是跟我先生說我們先借標甲○○這個會,再等中正路房子賣掉之後錢再還掉,要借標之前是丙○○提起說他沒錢,我才提議的,::(標到有跟甲○○講嗎?)沒有,向會員收款時他們都沒問何人得標,我也沒向他們說是甲○○標到,標到甲○○的也是向她收活會的錢,也就是扣掉標息收半會的錢,所以甲○○都一直以為她是活會。」(見本院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可見被告丙○○標取廖惠珍、癸○○、甲○○、丑○○四會事先均未經本人或經前二者之父母同意,竟偽造依習慣表示各該會員願出所書利息標會用意證明、按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以私文書論之標單(最高法院七十二臺非字第二四九一號、七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九九號、七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五六一二號、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四八二號、八十七年度臺非字第十二號判決意旨參照),憑以向在場人或向未到場者,於電話中或收會款時,視渠等與被冒標人熟識與否告以得標人姓名或佯稱係某張標單以若干標息得標,而行使該偽造私文書,自足使各該標次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扣除標息後之會款,其就該四次標會、收款時均有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意圖甚明。
㈢被告二人就系爭互助會如何分工主持開標、決標,再告以標息若干向會員收款等
情,業分別據告訴人庚○○、戊○○、乙○○、寅○○、己○○、卯○○、子○○、甲○○及證人廖林吵陳明(見本院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同年四月二十四日、同年五月十一日及同年七月十七日訊問筆錄),參照被告丙○○供稱:「(標丑○○那四會有無告訴洪清蜂這些錢從那裡來?)我是跟他講這個會先撐完,我跟她說先跟別人借標把八十五年的會撐完,她說會的事她不管,都由我處理。(所以洪清蜂事先知道要標這四會是嗎?)她是知道」、「要標甲○○這會之前丁○○知道我沒錢,她就說不然我跟甲○○合夥那會先標起來,等這個會完之後房子如果賣出去,再還錢給甲○○,但標這會時沒在場,要借標之前並沒有通知甲○○。::有的時候鄰居要標會,他們想把標息炒高,他們就叫我太太多放幾支空白標單在裡面,::如果有人拜託的話,我太太會放一些空白標單進去。::(是不是跟丁○○商量先跟會員借標八十五年那會而且她也同意?)我只有借標甲○○那會有跟她這樣講,::甲○○住在隔壁,有時她會寄會款在丁○○那裡」、「我上班不在,甲○○及乙○○就拿到我家給丁○○,我太太怕我收會款會拿去喝酒花掉,所以收會款她會跟著我,她有跟我去向戊○○及卯○○收會款,::有時人家打電話叫丁○○寫標單是寫空白的,會員說來不及就請她代寫姓名再丟進去,我因為要應付其他會員,所以標單是她寫好之後,我教她拿出來,::由丁○○代寫標單情形第一、二會(指本會及八十七年召集之另一會)都有。::第一會(即指本會)開標時我太太有在場,::但是有時候其他會員會要求她幫忙翻日曆以求早點開標,因其他會員要把利息吵高,且又來不及,他們就叫我太太代寫標單,只寫名字再丟進去,在第一會也有這種情形,得標後如果有人打電話我就告訴他,有時我出去收會款怕別人打電話來,我就交代丁○○跟打電話來的會員講何人得標。(你借標那四會有沒有教丁○○跟會員說這會誰得褾?標多少錢?或請她去收會款?)有的,但是我跟被借標的四個人都收活會的錢,所以他們都以為他們是活會,我也沒有跟其他會員講」、「我載我太太去跟戊○○收會錢,有時我在樓下機車上等,叫我太太上樓去收,會單是因為我太太表姐妹會教她代寫標單,都是寫姓氏,有時寫上底標多少錢,用這樣來表示很多人競標。借標那那四會時在得標時我不能向現場的人說是何人標到,不然這四會的人會來找要標金,我只說是那個標單標到及標多少錢而己,但如果有跟借標人不熟的人打電話來問,我會告訴他何人得標,但如果是跟借標人熟識的話,如果我告訴他的話就會揭穿。」(見本院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同年六月十五日、同年六月二十九日、同年七月十七日訊問筆錄),被告洪清蜂供稱:「標到的錢丙○○拿給我去還我名下中正路的貸款,::如果沒錢我會跟他催貸款的錢。」、「(甲○○借標的這會有事先跟她講嗎?)沒有,我是跟我先生說我們先借標甲○○這個會,再等中正路房子賣掉之後錢再還掉,要借標之前是丙○○提起說他沒錢,我才提議的,::(標到有跟甲○○講嗎?)沒有,向會員收款時他們都沒問何人得標,我也沒向他們說是甲○○標到,標到甲○○的也是向她收活會的錢,也就是扣掉標息收半會的錢,所以甲○○都一直以為她是活會。::(丙○○說如果她出去有交代你跟會員說何人得標嗎?)有的,甲○○及乙○○是鄰居,會錢她們都自己拿來,她們要交錢之前會問標多少,我告知之後,她們才會拿錢過來。(丙○○說妳怕他收到會款之後會喝酒花掉,所以妳都跟他去是嗎?)剛開始幾次我沒有跟去,我後來發現他錢都用掉,我才跟他去,是到二十幾會之後我才跟他去,這都是第一會會款部分,他的朋友都是稱呼外號,::是有些會員說加或住太遠無法來,就教我寫標單幫他們投標,有些是寫名字,有些寫編號,他們說寫多少,我就寫多少,我寫好之後就標單拿出來放桌上,我放下去時就跟在場會員說是別人寄標,等開標之後我才說誰得標,這些是八十五年那會的情形。(丙○○說有會員想炒高標息,就託妳寫空白標單投進去是嗎?)是有這種情形,是八十五年那會的事,好像只有一、二次而己,這些標單都是空白的,我每次多放了三、四支,如果抽到空白標單就不算,丙○○會問空白標單是誰放的,我就說這些是有人教我多放要鬧標的,我有跟其他會員說這是別人教我做,::(丙○○說他借標甲○○、丑○○、癸○○、廖惠珍這四會,他標到之後妳有替他收會錢,並告打電話來問的人是標多少錢、何人標到是嗎?)我不太記得了,我沒有在記這個了,我是有去收會款,也有跟會員說是誰標到,但我不知道這是那會的事。(丙○○說八十五年那會妳都有在場是嗎?)是有某幾次我在場,::他說他籌不到錢,我就說先借標甲○○那會,廖惠珍、癸○○那二會實際有跟他們父母親講,我有跟丙○○去找他們父母,那是要借標之前就去講的,(廖惠珍、癸○○這二會事先有說借標?所以開標妳都知道?)我知道,但是我有跟丙○○說這二會先不要借標,我是跟他說如果房子賣掉就可貼會款,他是說房子賣不掉,必須借標這二會才可週轉,是不得已才借標。::(乙○○及甲○○說她們會錢都拿給妳是嗎?)是的。(戊○○及卯○○說妳們夫妻曾一起向他們收會錢是嗎?)(先點頭)我是不知道丙○○同事姓名。(寅○○說會錢匯到妳戶頭是嗎?是的,好像是匯到郵局我再領出付會款,他是每會都用匯的。(己○○說第一會他看妳開標好幾次,有時是妳主持開標是嗎?)主持的情形是因我先生加班,而時間又到了,我才應會員要求才主持開標,這種情形沒幾次。::(廖林吵說第一會她看十幾次開標,她說妳幫忙翻日曆及寫標單?)沒錯,如果丙○○忙,我就幫忙翻日曆,翻出號碼之後就從左或右邊開始算,算到那一支再由那支開標。」、「(甲○○、丑○○、癸○○、廖惠珍這四會標到之後,他們本人來問時,有無告知會是他們得標?)他們打電話來問我,我只有講會是標多少,沒跟他們講何人得標。::丙○○招八十五年這會,我只是標會時在旁邊看,::因為有些會員無法來,他們叫我幫忙寫標單,::(借標那四會妳在旁邊做什麼事?)我在旁邊翻月曆,翻好月曆再按數字來開標,::(對甲○○剛才所言有何意見?)她都把會款拿給我沒錯。:::我去跟戊○○收過二次,一次去他家二樓,一次去他店裡收,丑○○我只收過一次,卯○○我都是中午去,收過一、二次」(見本院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同年六月二十九日、同年七月十七日訊問筆錄),可見被告丁○○除提議標取甲○○一會外,事先亦知丙○○欲標用廖惠珍、癸○○、丑○○三會,於開標時均在場幫忙翻日曆決定開標順序,會後復於電話中向未到場之會員或於收取會款時向甲○○、乙○○、戊○○、卯○○告知該次冒標之標息若干,且將部分會款供己繳納名下房屋貸款或支付生活費,顯與丙○○有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並參與欺罔行為。
綜上所述,被告丙○○、丁○○所辯均係卸責之詞,俱不可採;至丙○○事後將房地移轉登記予癸○○乃倒會後所為,無解於其犯罪之成立。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皆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丙○○、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丙○○偽造署押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兩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係實行共同正犯,其歷次以同一欺罔行為向該期活會會員詐取會款觸犯多數詐欺罪名,皆係同種想像競合,應從一詐欺取財罪處斷;其先後四度詐欺及行使偽造文書,均時間密接、所犯各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所犯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成立牽連犯,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茲被告丙○○、丁○○均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可考,爰審酌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飾詞狡辯,除就癸○○部分將新莊市○○段二○八四建號建物全部及所座落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抵償,有臺北縣新莊地政事務所八十九北縣莊地資字第一○六九一號函檢附之登記簿謄本可憑外,自承餘未與其他活會會員和解(見本院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訊問筆錄)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資以懲儆。又被告冒標所用之標單,無證據可證明業已滅失,其上偽造之「廖惠珍」、「癸○○」、「甲○○」、「丑○○」署押各一枚均應依法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庭執行職務中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清秋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一 日附表:
┌─┬────┬────┬─────┬───────────┬──────│編│時 間│被冒標人│標 息│受詐欺而交付會款之會員│ 詐得會款數│號│ │ │(新台幣)│ │ (新台幣)├─┼────┼────┼─────┼───────────┼──────│一│86.11.10│廖 惠 珍│四千元 │庚○○、戊○○、乙○○│二十四萬八千│ │ │(即廖又 │ │、寅○○、丑○○、張火│元│ │ │ 樺) │ │旺、壬○○、卯○○、廖││ │ │ │ │榮信、甲○○等十六名會││ │ │ │ │員。 │├─┼────┼────┼─────┼───────────┼──────│二│87.02.10│癸 ○ ○│四千元 │庚○○、戊○○、乙○○│二十一萬六千│ │ │ │ │、寅○○、丑○○、張火│元│ │ │ │ │旺、壬○○、卯○○、廖││ │ │ │ │榮信、甲○○等十四名會││ │ │ │ │員。 │├─┼────┼────┼─────┼───────────┼──────│三│87.05.10│甲 ○ ○│四千元 │庚○○、戊○○、乙○○│十八萬四千元│ │ │ │ │、寅○○、丑○○、張火│││ │ │ │旺、壬○○、卯○○、廖││ │ │ │ │榮信、甲○○等十二名會││ │ │ │ │員。 │├─┼────┼────┼─────┼───────────┼──────│四│87.08.10│丑 ○ ○│四千元 │庚○○、戊○○、乙○○│十五萬二千元│ │ │ │ │、寅○○、丑○○、張火││ │ │ │ │旺、壬○○、卯○○、廖││ │ │ │ │榮信、甲○○等十名會員│├─┼────┴────┴─────┴───────────┴──────│附│詐得會款額係以全部會員數扣除該標次前已得標之死會數,算出該標次受詐欺│註│之會員數(含甲○○半會),再乘以扣除該次標息後實繳之會款額後計得。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