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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8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О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康文毅

曾孝賢右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 晉 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 美 龍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1-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