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О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康文毅
曾孝賢右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 晉 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 美 龍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О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康文毅
曾孝賢右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 晉 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 美 龍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