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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重附民字第 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原 告 李欽輝

丁○○B○○甲○○未○○○辛○○A○○○癸○○壬○○子○○戌○○辰○○卯○○寅○○宇○○地○○丑○○黃○○玄○○乙○○○宙○○庚○○亥○○天○○酉○己○○戊○○申○午○○巳○○G○○E○○F○○I○○D○○C○○H○○被 告 丙○○右列被告丙○○因山坡地保育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日期:2002-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