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六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劉陽明
陳璧秋林麗芬被 告 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00號、第一三四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新型第八六六七六號專利權(專利申請案號:第00000000號)專利舉發案審定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偵查或審判,觀諸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設在臺北縣中和市○○街○○號美源餘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丙○○為設在臺北市○○○路○段○○巷○號葡京蛋撻皇食品行之負責人,二人均明知乙○○享有「第八六六七六號包裝容器之易扣式手提把結構」新型專利,並領有中華民國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間自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止,竟未經新型專利權人乙○○之同意或授權,基於概括犯意聯絡,丙○○因為盛裝其食品行所生產販售之蛋撻食品須用包裝盒為由對外招標,而取得乙○○所提供之上開新型專利手提式包裝盒樣品,並將該樣品交予甲○○,委託甲○○製造包裝盒使用,由甲○○自八十七年九月間起,在其上開印刷公司內,連續擅自仿製乙○○之上開新型專利手提把構造製造手提式包裝盒,致侵害乙○○之新型專利權,丙○○再以甲○○製造完成之手提式包裝盒盛裝其食品行所生產之蛋撻食品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因認被告甲○○、丙○○涉有違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嫌等語。
三、訊據被告甲○○、丙○○二人堅決否認有右開違反專利法之犯行,被告甲○○辯稱:伊是接受葡京蛋撻皇公司的委託,是丙○○交給伊樣品,依據樣品在手提把部分做修正,沒有參考告訴人的專利等語;被告丙○○辯稱:伊交給甲○○時有告訴他有專利,請他修正到沒有侵害他們的專利,後來甲○○查證專利已經消失等語。經查本件告訴人乙○○所享有新型第八六六七六號專利權,業經被告甲○○專於九十年三月十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現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理中,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九一)智專三(一)02016字第0九一一一0一五七四二號函乙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案應於上開舉發案確定前停止審判,爰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九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慶樹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