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二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死亡,此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聲請撤銷通緝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應逕為不受理之判決。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 耀 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秀 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