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四六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撤銷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由於經商之故,需頻繁穿梭往返兩岸三地,又被告之子因病遠赴澳洲治療,被告亦需經常前往探親,是對於出國之時間,多半視業務需要及澳洲醫院之安排而定,非個人之意願所能決定,難免與鈞院所訂之開庭期日撞期,不免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及五月二十四日兩次庭期均請假缺席,被告在大陸地區另有投資成立奕達電腦製品有限公司,身為法定代理人,有諸多要事需親臨處理,被告長期無法出境對於被告之生計、家庭均將產生重大衝擊,恐將造成無法彌補之遺憾,被告乃一殷實商人,事業主力及家庭均在台灣,故聲請撤銷限制出境等語。
二、經查:被告係奕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奕達公司)負責人,涉嫌於八十七年間,明知與展程電子有限公司、凱呈塑膠模具有限公司、瀚駿有限公司並無買賣電子零件之事實,而相互填載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金額高達新台幣(下同)三億餘元,雖據被告甲○○否認,然訊據上開公司負責人即被告呂春金、陳營宗、巫東陽,均坦承與奕達公司之間,並無買賣之事實,復經證人及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稽查員到庭結證稱明確,另有發票明細表等證物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到庭後,屢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審理,並頻繁出境,有逃亡之虞,然尚無羈押之必要,本院認非予限制出境,顯難以進行審判,而自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起限制被告出境,現上開限制出境之原因尚未消滅,被告前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法 官 蕭 一 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 玉 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