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證 人 許家榮右聲請人因被告陳福星侵占案件,聲請科證人罰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許家榮科罰鍰伍拾元。
理 由本件聲請人因被告陳福星侵占案件,於偵查中傳喚許家榮為證人,茲該證人於合法收受送達傳票後,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二八二號案卷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科以罰鍰,經核符合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裁定酌科罰鍰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 新 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麗 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