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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9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文斌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伍伍公克)及含安非他命殘渣之分裝袋拾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管理,並與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均應沒收銷燬,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為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五號被告呂文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一點二二公克及含安非他命殘渣之分裝袋十一只均屬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漏未聲請宣告銷燬),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 堅 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文 美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裁判日期:200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