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二八四號
自訴人 東晨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曾筠珊
黃淑怡 律師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九七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管轄錯誤移送本院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
事 實
一、東晨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晨公司)係從事進口海產經銷業,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間起,受東晨公司僱用擔任業務經理一職,負責新竹縣○○鄉○○村○○路○○○號該公司水池倉庫之管理工作(東晨公司進口之龍蝦均先置於該倉庫水池中),並負責海產之運送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九年四月間起至同年十月中旬止,先後多次在上址將其業務上所收取如附表所示客戶交付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八十七萬三千八百五十一元侵吞入己。復將東晨公司存放上開倉庫水池中之龍蝦變賣後得款二百二十四萬九千一百八十元侵占入己。迄八十九年十月中旬經東晨公司對帳核算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東晨企業有限公司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九七號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本院審理。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張凱輝、黃淑怡律師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調查審理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自訴人東晨公司所提如附表所示各客戶之送貨單與請款明細三十九紙、龍蝦對帳單四紙、進銷明細三紙、轉帳傳票十四紙、進口報單七份等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多次將業務上所收取如附表所示客戶交付之貨款及業務上所持有屬東晨公司所有之龍蝦變賣後之款項侵吞入己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誤念,致罹刑章,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知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返還侵占款項之和解,並已分期還款中(本院審理中已還款二十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曾於六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期徒刑三月,並經確定,嗣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一件在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其因一時誤念觸法,犯罪後已有悔意,且與自訴人達成還款之協議,目前繼續清償中,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談 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 記 官 陳 君 偉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客戶名稱 │ 貨款金額 │ 備 攷 ││ │ │ 新臺幣 │ │├──┼─────┼─────┼──────┤│ 一 │ 龍興阿惠 │28,350元 │ │├──┼─────┼─────┤ ││ 二 │ 豐田海產 │19,825元 │ │├──┼─────┼─────┤ ││ 三 │ 阿誌 │431,428元 │ │├──┼─────┼─────┤ ││ 四 │ 曾明發 │50,000元 │ │├──┼─────┼─────┤ ││ 五 │ 小胖 │32,486元 │ │├──┼─────┼─────┤ ││ 六 │ 上豪 │82,076元 │ │├──┼─────┼─────┤ ││ 七 │ 范陳貴 │24,750元 │ │├──┼─────┼─────┤ ││ 八 │ 全來 │18,000元 │ │├──┼─────┼─────┤ ││ 九 │ 簡秋錦 │10,000元 │ │├──┼─────┼─────┤ ││ 十 │ 蘇明讚 │36,520元 │ │├──┼─────┼─────┤ ││十一│ 陳聰奇 │48,416元 │ │├──┼─────┼─────┤ ││十二│ 愛國號 │74,900元 │ │├──┼─────┼─────┤ ││十三│ 亞洲 │17,000元 │ │├──┴─────┴─────┴──────┤│總價:捌拾柒萬參仟捌佰伍拾壹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