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乙○○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停止戒治,甲○裁定如左:
主 文乙○○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貴院以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二七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年三月八日起送戒治所強制戒治,已屆滿四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有臺灣臺北戒治所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北戒守輔字第三八四四號函送之受處分人考核表等附卷可資佐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戒治,並請宣告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谷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麗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