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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附民字第 1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七О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林德川律師被 告 同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言信被 告 丁○○

乙○○甲○○戊○○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六0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九十四萬二千七百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丁○○係吉貿集團總經理、乙○○係吉貿集團工務副總經理,負責集團同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欣建設公司)建造台北縣中和市○○路○○○巷之「紅喜山莊」之規劃建造,甲○○及戊○○則係該工地之建築師,負責「紅喜山莊」之設計及監造,「紅喜山莊」工地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十一月初起開挖,開挖、整地期間,即發生同地區於八十年間建造完成之「潑墨山莊」房屋樑柱龜裂及道路崩陷之現象,尤以座落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丙○○房地最為嚴重,其所有房屋嚴重龜裂,房屋下方地層及住家旁之道路並有崩陷下滑之情形,經告知丁○○、乙○○等人,其等竟告以不可能發生危險,已作水土保持,置之不理,嗣經委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就上開地區房地進行鑑定,於八十四年七月八日,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認施工地區其中丙○○上住開房屋為平行滑動損害,需將其下方道路之地質加以穩定,可採用細微型樁或或排樁配合地質改良,將下方路面填高,且須顧及下方擋土牆之支撐強度等,丁○○、乙○○、甲○○及戊○○明知上開丙○○房地有崩陷下滑、地質軟弱之情形,竟基於毀損建築物之未必故意,繼續施工,違背建築術成規,致丙○○上開房屋及「潑墨山莊」其他住戶房屋損壞擴大,且發生房屋傾斜現象,有倒塌危險。被告對原告所受損害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請求被告等人連帶賠償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估價單影本一份。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損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錫 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兆 嘉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裁判日期:2001-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