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男 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盜取財物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六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少訴字第一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參年,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盜取財物罪,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九十年九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信判字第二九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法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玫 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清 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