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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撤緩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偽造有價證卷等案件(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卷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二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三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於八十六年十月六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即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十時許更犯竊盜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八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河 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02-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