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三號
被 告 乙○○具 保 人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大陸人民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大陸人民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 大 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興南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