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六九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男 二右列聲請人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同條例第三條偽造幣券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羈押後,牽掛家中父母,且父親患有中度中風,之前醫療費用全由被告負擔,如今被告無法照顧,重擔全落在母親一人身上,被告實感不忍,為此,請准具保停止羈押,以盡孝心。
三、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確屬重大,且上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另聲請人所稱須由其照顧父親、以盡孝心等家庭因素,尚不足據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正當理由,是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舜宜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