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前犯竊盜案件,聲請停止執行強制工作並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停止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行狀良好,聲請停止其強制工作之執行,並付保護管束,本院覆核無異。
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崇 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 和 國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