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二五號
自 訴 人 乙○○代 理 人 許明德 律師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翁顯杰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二五號違反專利法案件,在新型專利四三三三六四號(專利申請案號:000000000號)專利異議案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偵查或審判,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九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以「鎖之改良(
(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申請案號:000000000號),嗣於九十年五月一日經公告(公告編號:四三三三六四號),依專利法第一百條第一項之規定已發生專利權之效力。詎被告甲○○未經自訴人之同意,竟擅自大量仿製此項新型專利而行銷新加坡,經自訴人發函請求制止無效,因認被告甲○○涉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嫌。
三、經查:就自訴人之上開新型專利申請案,業經案外人邱煜國於九十年七月二十日提出異議,有卷附之專利異議申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年八月九日〈九○〉智專一(一)一四○一六字第○九○一二○八七○五五號函為憑,爰依上開規定,於該異議案確定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四、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鴻 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蔚 然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