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八八號
自 訴 人 甲○○
龍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代表人 乙○○共同自訴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被 告 丙○○ 設臺北選任辯護人 吳慶隆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新型專利第一六二二七0號(專利申請案號:第00000000號)專利舉發案審定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偵查或審判,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及第九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洋皓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明知自訴人甲○○對「防護面罩固定架之調整結構」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登記並取得新型第一六二二七0號專利證書所示之專用權,並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將該專用權讓與自訴人龍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竟未經自訴人甲○○及龍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而大量仿製並販賣,而經自訴人甲○○函知被告停止上開行為,因認被告涉有違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之罪嫌等語。
三、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違反專利法之犯行,辯稱:洋皓實業有限公司所製造、販賣之「帽帶調整結構」產品(即型號為SF-101、SF-102、SF-103之商品),業經該公司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並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核准公告,有專利公報檢索結果及新型專利申請書可證,依專利法第一百條第一項之規定「暫准發生專利權之效力」,亦係享有新型專利權,等語。經查,自訴人所享有之第一六二二七0號新型專利,業經被告之洋皓實業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案,現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中等情,業據自訴人及被告一致供承在卷,並有自訴人所提之專利舉發答辯書一份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案應於上開舉發案審定確定前,停止審判,爰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九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河 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