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裁罰字第一號
移右移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為警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媚力四射檳榔攤查獲涉嫌販賣未稅假長壽菸案,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五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未稅假長壽菸一百五十包,爰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移送法院裁定沒入等語。
二、經查,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由總統公布廢止,依法該條例已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失效,故移送機關移送本院裁定沒入查獲之未稅香菸,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戴 嘉 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春 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