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大陸人民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死亡證明書各乙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 蘭 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 川 億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