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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09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大陸人民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死亡證明書各乙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 蘭 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 川 億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裁判案由:大陸人民條例等
裁判日期:200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