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一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民選任辯護人 許麗紅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爰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之事由,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起執行羈押,現本案業經審結,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六年,雖已無前條第二款之事由,然仍有第三款之事由,經本院訊問後,認尚有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蕭 一 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 玉 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