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乙○○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李玉海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選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八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裁判案由:選罷法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