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三選任辯護人 林金鈴律師右列被告因國幣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共犯之指述及扣案之電腦等物足資佐證,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予以羈押。
二、茲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訊問被告甲○○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當庭諭知被告應自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宏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介南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