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山坡地保育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0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及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九二)長庚院法字第一五一一號函各一份附卷可證。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白光華法 官 陳明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美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