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加重強盜、加重竊盜、行使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所犯加重竊盜之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從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 秀 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玉 如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