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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緝字第 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七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四五號、第一三一五四號、第一四0七六號、第一五0三0號)暨移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0五四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如附表二之(三)所示各項開戶資料上偽造之印文、署名、附表四之(一)(二)(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曾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於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二十日經最高法院以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0三二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竊盜等罪,於七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以七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年八月,再依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八年四月,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而於八十七年一月三十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與陳昌隆(業已審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迄同年六月二十二日止,共謀以獲利帳戶買進低價冷門、小型股票,再由陳昌隆以人頭帳戶拉抬股價至高價位後,獲利帳戶伺機出脫持股予人頭帳戶,人頭帳戶則放任違約不辦理交割之方式,以謀取價差之不法利益。議定甲○○即於上開期間使用本人及不知情之蘇月琴(甲○○配偶)、賴榮光(甲○○兒時玩伴)、曾慶雄、賴純貞(甲○○向其營業員賴世清借用賴某保管中之曾慶雄、賴純貞帳戶,曾慶雄乃賴世清之連襟、賴純貞乃賴世清之妹)、莊榮堂、陳秀霞(莊榮堂之配偶)、莊榮輝(莊榮堂之弟)(甲○○與莊榮堂約定,由莊榮堂出資及提供前開帳戶請甲○○操作買賣股票,若有虧損甲○○全數負責,獲利可抽七成)等人於苗栗日進證券、斗六富星證券等證券商所開立之帳戶(以上概稱為獲利帳戶)【上開人等之帳號詳附表一】,在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先行選定如福壽、怡華、偉全、台榮、佳格、達新、台富、臺航等二十六種較為小型、冷門之上市股票個股,予以低價買進後;再由陳昌隆以下列方式取得之證券人頭帳戶拉抬股價:(一)陳昌隆以假冒之稱謂或透過年籍不詳自稱「楊正道」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李」之成年男子,以每提供一個證券公司帳戶可得新台幣(以下同)二千元或二千五百元之代價,對外收購李正芳、陳怡成於各家證券商所開立之帳戶,或以投資股票保證獲利或購買股票需帳戶為由,取得白伸吉、劉杜鈺於各家證券公司之帳戶【開戶之時間、證券公司、帳號等詳如附表二之(一)】。(二)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等報紙刊登「專辦金卡、發卡付費」等相類之分類廣告,佯稱需有證券商開戶之資料作為償債資力之證明文件,始可辦妥信用卡,致使林子樺、徐駿豪、鍾建華、常建民、張德成、何明修、顏兩福、何台柳等人前往證券公司申請開戶後【開戶之時間、證券公司、帳號等詳如附表二之(二)】,將相關帳戶號碼、營業員姓名等回報,陳昌隆即據以冒用此等帳戶下單買賣股票。(三)依報紙分類廣告(上有身分證、小額貸款、安全電話【俗稱王八機】等字樣),向不詳姓名人士,以每張一千元或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不等之價格,收購黃肇財、葉榮青、陳澤銘、呂理良、蕭維健、許明貴、陳清福、李榮哲、張世正、楊義榮之身分證各一張及鄭錦順之汽車駕駛執照一張,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在陳昌隆位於桃園縣○○鎮○○○路○段○○○號三樓一之一租屋處或甲○○位於桃園縣○○鄉○○路○○○號之租屋處內,將陳昌隆之照片放在黃肇財、葉榮青、陳澤銘、呂理良、蕭維健等五人之身分證照片上及鄭錦順之汽車駕駛執照之照片上,再以護貝機護貝之方式,變造上開人等之身分證五張及汽車駕駛執照一張。又於八十九年一、二月間,在桃園縣市、台北縣市各證券公司附近,請不知情之刻印商偽刻黃肇財、葉榮青、陳澤銘、呂理良、鄭錦順等五人之印章。又於八十九年初至桃園勞工保險局拿取空白之勞工保險卡(已蓋有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印章),於八十九年一、二月間在楊梅前開租屋處,以電腦製作虛偽內容之投保單位、投保薪資、生效日期之「葉榮青勞工保險卡」之公文書一張;及於八十九年一、二月間,看報紙廣告,在龍潭交流道附近,以每張一千元之代價,向不詳姓名人士,購買支票九張;及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向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請領苗栗縣福星段第三0九一之十七地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件,均預備作為證券開戶之財力證明使用(尚未使用)。陳昌隆除將變造之鄭錦順汽車駕駛執照放於身上應付警方臨檢使用外,旋即基於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持變造之葉榮青、黃肇財、呂理良、陳澤銘之身分證,冒用上開人等姓名向證券公司開戶,並於開戶資料上偽造上開人等之署名及印文,足以生損害於葉榮青、黃肇財、呂理良、陳澤銘及各該證券公司【冒名開戶之時間、證券公司、偽造之文件、帳號等均詳附表二之 (三)】。(四)以預先購買俗稱「王八卡」之行動電話打電話至各證券公司,詢問該公司帳號開到幾號,或佯稱要選擇漂亮的帳號,藉以得知證券公司之帳號後,再打電話至證券公司之語音回報系統,以測試方式取得證券公司客戶之正確帳號,及以不詳方式取得之曹峻峰、王惠榮、林振海、陳文仲、張家萬之帳戶【開戶時間、證券公司、帳號等詳附表二之(四)】。再以此帳戶下單買賣股票。(以上帳戶均概稱人頭帳戶)。(五)陳昌隆為了方便向證券公司下單買賣股票並規避查緝,基於前開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持變造之蕭維健身分證,前往桃園市○○路○○號立穎企業社,申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使用,並於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一式四聯)偽造「蕭維健」之署名一枚,致使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陷於錯誤而核准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門號供其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蕭維健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客戶管理之正確性。嗣陳昌隆即透過不知情之富邦證券板橋分行、大豐證券板橋分行、京華證券板橋分行、寶來證券龍潭分行、新竹金鼎證券、新竹證券、華信證券、復華證券竹北分行、建弘證券桃園分行、台北市宜進證券等至少一百零四家證券商,同時以電話語音下單等方式,大量以漲停板等價格,虛偽下單買進前述獲利帳戶已預先買進之如福壽、台榮、佳格等二十六種較為小型、冷門之同類個股,俾拉抬前述獲利帳戶預先選定買進之個股股票之交易價格,進而利用當日沖銷、隔日沖銷、三日交割等時間落差,讓獲利帳戶將原先買進之各該個股股票,順利高價賣出,藉此方式謀取價差之利益七百四十一萬八千九百元,並以之為常業【各該獲利帳戶買賣之股票、獲利金額詳如附表三】;至於下單之人頭帳戶,則任其違約不予辦理交割,金額累計達七億二千八百五十八萬零五百三十四元(不包括證券商以錯帳處理,自行吸收,而未向證券交易所報備之部分),並造成各該證券商手續費損失達一百零三萬八千二百二十七元(以七億二千八百五十八萬零五百三十四元按千分之一點四二五手續費率換算)及重行出售上該違約不交割股票所造成之價差損失,達三千四百萬三千五百七十五元,足以影響股市正常交易秩序【人頭戶違約交割金額、被害券商虧損金額等詳如附表五】。其中陳昌隆,於八十九年七月三日夜間二十時許,在桃園縣○○鎮○○○路○段○○○號三樓一之一室,為警逮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四之(一)至(三)所示之物。甲○○則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夜間二十一時三十分許,在桃園市○○路「黃金海岸西餐廳」,為警逮獲,並於其位於桃園市○○○街○巷○號四樓之三租屋處,扣得附表四之(四)之行動電話一支及林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本票二張、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乙張、日進證券買買對帳單乙疊、交割憑單二張、YG‧8540號汽車行照乙枚、G8‧6739號賓士自用小客車買賣合約書乙份、人民幣十五張、金融卡四枚、名片四張、汽車鑰匙乙只、健保卡三張、信用卡繳款通知書乙張、預付卡乙枚、新台幣千元券四十張、新台幣百元券五張等。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與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移送及宜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訴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就其以獲利帳戶買賣股票之情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都是陳昌隆叫我多少錢買,多少錢賣,我就按照他的指示買賣」「是陳昌隆跟我報明牌叫我在什麼價位去買,什麼價位去賣,我就用我和我太太蘇月琴的戶頭去買而已」「他跟我報明牌,原本我不相信,後來我發現有準,就跟著下單,有賺就給他一萬、二萬,有時也沒準,我曾一次就虧一百多萬」「我沒有賺那麼多錢,我到現在還負債」「我沒有做違約交割」云云。本院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同案被告陳昌隆於警訊供明:「...我先看報紙分類廣告(上有如身分證、小額貸款、安全電話(俗稱王八機)等字樣)以每張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的價格買進真實的身分證約十張左右,再將身分證之照片撕下換成我的照片。第一次偽造身分證大約在八十九年一月中旬。偽造身分證的地點在桃園縣○○鄉○○路○○○號。偽造工具為一台護貝機。我本人及甲○○皆有實際從事偽造的工作...」「我有三個途徑取得人頭戶的資料,一為由我本人持偽造身分證至證券公司開戶,如葉榮青、黃肇財及陳澤銘等即是;二為以報紙刊登專辦金卡之廣告誘使不特定人前去證券公司開戶,並告訴我們帳戶號碼及營業員姓名,以利我們下單買賣股票;三為我先購買王八卡打電話至證券公司語音回報系統以測試方式找出開戶號碼即可取得不知情的開戶人之開戶號碼。違約交割人頭戶詳細數量無法確認,大概有三十多個。警方提示台灣證券交易所提供的資料大致正確」「(犯罪集團成員)我所知有我和甲○○兩人,至於甲○○有無其他人幫忙我不敢確定。收集人頭戶的工作由我處理以及和甲○○共同使用人頭戶選定下單時點、數量、價位、股票名稱配合拉高壓低個股股價以利甲○○所安排之獲利帳戶當日或隔日沖銷來賺取差額暴利。選定冷門股、小型股利用人頭戶來炒作股票使安排之獲利帳戶伺機出脫該個股股票即可獲取暴利」「(犯罪手法)甲○○告訴我的。犯罪動機為了生活。(以王八機取得不知情投資人帳號之犯罪手法)甲○○教我的」「我大概從去年年底迄今時間約有半年(以上述手法炒作股票)。詳細獲利情形我不知道,因為獲利的帳戶都掌握在甲○○手裡。我大概分得新台幣二百多萬元」「(獲利戶頭有多少、帳戶名稱、來源)這是甲○○的分工範圍,我不清楚」「(台灣證券交易所提供之違約交割買賣股票之股票名稱、獲利戶頭、違約人頭戶、違約情形、違約金額、獲利金額等資料,是否實在)因為獲利的帳戶、金額控制在甲○○手中,所以我不清楚,其他使用之違約人頭戶如葉榮青、黃肇財及陳澤銘等人及所炒作股票個股名稱如怡華、味全及福壽等二十六種、下單之時點均實在」「(你們集團有沒有選定特定營業員共同參與犯罪、賴世清或賴秀珠你認識、為何你所使用之行動電話有和賴世清聯絡)我不清楚,這要問甲○○。不認識。因為偶而甲○○會使用我的電話,可能是甲○○打的」各等語。

(二)被告甲○○於警訊中亦供稱:「(警方於陳昌隆住處查扣的證物中為何有偽造的身分證、做何用、如何偽造)因偽造的身分證是到證券公司及交割銀行開戶用的。工具是護貝機,方法是先將相片切薄後放在身分證上,再把膠膜護貝在身分證上。於八十九年一月底左右○○○鄉○○路○○○號住所偽造的。身分證是陳昌隆經由報紙收購而來的。我和陳昌隆共同偽造的」「我有與陳昌隆共組成犯罪集團。只有我本人及陳昌隆。我們先計劃買進低價股票,再由陳昌隆拉抬股價,等到股價至高價位後拋出。收集人頭戶的工作由陳昌隆處理,之後陳昌隆和我再共同使用人頭戶選定下單時點、數量、價位、股票名稱配合拉高壓低個股股價以利我們所安排之獲利帳戶當日或隔日沖銷來賺取差額暴利。選定冷門股、小型股利用人頭戶來炒作股票使安排之獲利帳戶我、蘇月琴、莊醫師、莊榮輝及曾慶雄等人伺機出脫該個股股票即可獲取暴利」「我有四個途徑取得人頭戶的資料,一為以報紙刊登專辦金卡及信用貸款之廣告誘使不特定人前去證券公司開戶,並告訴我們帳戶號碼、營業員姓名及電話,以利我們下單買賣股票。二為找一個楊姓中間人前去開戶,他找幾個戶頭及戶名我不知道。三為由陳昌隆自己持偽造身分證至證券公司開戶。如葉榮青、黃肇財等即是。四為我先購買王八卡打電話至證券公司語音回報系統以測試方式找出開戶號碼即可取得不知情的開戶人之開戶號碼,再利用談話技巧取得營業員信任而順利下單。我沒有特別指定特定人頭戶至特定證券公司開戶。違約交割人頭屬於陳昌隆的分工範圍,所以我不知情」「我早於八十七年就開始有以違約不交割套利的計劃,但是因為我資金不夠及技巧不夠純熟,所以就沒有付諸實行...(犯罪手法)自己發明的。犯罪動機為賺取利潤。王八卡取得不知情投資人帳號的犯罪手法構想來自陳昌隆的楊姓朋友(介紹人頭戶給陳昌隆的楊偉澤)給我一個電話介紹一位姓王的朋友,因為他也有以不法手法拉抬股價,我就以電話和他聯絡商討合作的可能」「我大概從今年元月份開始迄今年六月底以上述犯罪手法炒作股票。詳細獲利金額未統計...。我大約給陳昌隆新台幣兩百多萬元。...」「(獲利戶頭)我、蘇月琴、莊醫師、莊榮輝及曾慶雄...」「...我有利用賴榮光的存摺來買賣股票...」「...賴榮光為我兒時的玩伴,我去找他使用誘騙方法代他炒作股票」「(台灣證券交易所提供之你們集團違約交割買賣股票之股票名稱、獲利戶頭、違約人戶頭、違約情形、違約金額、獲利金額等資料,是否實在)實在」「(你們集團有沒有選定特定營業員共同參與犯罪、賴世清或賴秀珠你認識)沒有。我認識賴世清,但不認識賴秀珠」「(為何張佳萍、周秋月、賴勤忠、徐珍妹、賴純貞、賴雲珠及江春梅等由賴世清及賴秀珠兩人所下單之戶頭與你炒作之股票時間點、股票名稱均相同,且有獲利)因為賴世清發現我所買的冷門股票都可以賣出且可以獲利,所以賴世清就問我怎麼會這麼準,後來我告訴他我有內線」。其於偵查中復供稱:「(你們在中興路有無將買來之身分證變造作人頭戶)整個操作過程有經過我同意,但找人頭之過程全交由陳昌隆處理。只是換相片再護貝而已...」「(就一般而言,你如此作為所賺得之錢何在)我跟陳昌隆如此操作方式有賺錢,但我仍會買其它股票有賠錢」「(你掌控獲利戶頭有何人)我、及我太太蘇月琴、莊醫師、莊榮輝、曾慶雄、賴純貞,另外部分是賴世清提供戶頭詳細名字我也忘了,曾慶雄、賴純貞也是賴世清提供給我的獲利帳戶」「(如何與賴世清拆帳)他貪圖他的業績,我私下沒給他錢。但是我知道每次進出都會告訴他,他都跑在我前面,可能獲利比我還多」「(每次拉抬股價都會與賴世清、莊醫師溝通)」賴世清部分我獲利戶都由他那邊下單,他應該知道我的操作方式,莊醫師之證券帳戶由我操作,...」等語。核渠二人所供情節大致相符,自堪採信。

(三)有關被告陳昌隆以假冒之稱謂或透過年籍不詳自稱「楊正道」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李」之成年男子,以每提供一個證券公司帳戶可得二千元或二千五百元之代價,對外收購李正芳、陳怡成之帳戶,或以投資股票保證獲利或買賣股票需帳戶為由,取得白伸吉、劉杜鈺之帳戶等情,業據被告陳昌隆自白,並經李正芳、陳怡成、白伸吉、劉杜鈺於警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並有如附表二之(一)之開戶資料在卷可憑。

(四)有關被告陳昌隆在報紙刊登專辦金卡等分類廣告,騙取林子樺、徐駿豪、鍾建華、常建民、張德成、何明修、顏兩福、何台柳等人帳戶之情,業據被告陳昌隆自白,並經上開人等分別於警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並有如附表二之(二)之開戶資料在卷可憑。

(五)有關被告陳昌隆購買身分證後,換貼照片,變造黃肇財、葉榮青、陳澤銘、呂理良、蕭維健等五人之身分證及鄭錦順之汽車駕駛執照,偽刻黃肇財、葉榮青、陳澤銘、呂理良、鄭錦順五人之印章,及冒名開設帳戶之情,業據被告陳昌隆自白,並有鄭錦順之印章一個、貼有陳昌隆照片之鄭錦順汽車駕駛執照、蕭維健之身分證各一張(換貼於陳澤銘、呂理良身分證上之陳昌隆照片,用畢後已取下),及附表二之(三)所示之開戶資料附卷可憑。

(六)有關被告陳昌隆以證券公司之語音回報系統,取得證券公司客戶帳號,及以不詳方式取得之曹峻峰、王惠榮、林振海、陳文仲、張家萬帳戶之情,業據被告陳昌隆自白,並有附表二之 (四)所示之開戶資料在卷可憑。

(七)有關被告陳昌隆偽造「葉榮青勞工保險卡」、購買支票九張、及向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請領苗栗縣福星段第三0九一之十七地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等情,業據被告陳昌隆自白,並有葉榮青勞工保險卡一件、支票九張、土地謄本一件在卷可憑。

(八)有關被告陳昌隆,持變造之蕭維健身分證,前往桃園市○○路○○號立穎企業社,申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使用,並於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一式四聯)偽造「蕭維健」之署名一枚,致使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陷於錯誤而核准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門號供其使用之情。業據被告陳昌隆自白,並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一件在卷可憑。

(九)有關被告甲○○以獲利帳戶低價買進冷門股或小型股,利用當日沖銷或隔日沖銷方式,獲取價差之日期、股票、金額,有附表三所示及附於偵查卷之違約交割股票種類表、獲利帳戶買賣各種股票獲利金額表、各證券公司之交易明細表在卷可憑。

(十)有關違約交割人頭戶違約交割之股票、金額、被害券商虧損金額等,有附於偵查卷之被害券商虧損金額表、違約人頭戶違約交割金額表等在卷可憑。

二、綜上所述,被告甲○○、陳昌隆共謀以獲利帳戶買進低價冷門、小型股票,再由陳昌隆以人頭帳戶拉抬股價至高價位後,獲利帳戶伺機出脫持股予人頭帳戶,人頭帳戶則放任違約不辦理交割之方式,以謀取價差之不法利益之犯行,應堪認定。被告甲○○前開所辯尚非可採。又被告二人無其他正當職業,二人共謀以前開方式謀取不法利益之期間長達半年,金額高達七百餘萬元,顯係以之為常業。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一)變造身分證、駕駛執照及持以行使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二)冒名開設證券帳戶、銀行帳戶、申辦行動電話並行使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偽造勞工保險卡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偽造公文書罪。此部分公訴人漏未提起公訴,惟與本件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方法結果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以詐欺為常業,利用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之方式,獲取不法利益,且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及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之規定處罰。其等利用不知情之證券公司營業員向集中交易市場下單,而犯上開之罪,為間接正犯。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佈(二十一日生效),將原法定刑「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前規定之法定刑較有利於被告,依法應適用修正前即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舊法。被告甲○○與陳昌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等偽造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前階段行為,偽造印文、署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變造、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先後多次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與構成要件均屬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其目的即係為詐取財物,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末查,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件各罪,為累犯,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性、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違約交割之金額鉅大,影響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非輕、被害券商虧損金額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示懲。

四、附表二之(三)所示各項開戶資料上偽造之印文、署名,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附表四之(一)(四)所示之物,係被告陳昌隆、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附表四之(二)所示之物,係被告陳昌隆、甲○○所有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品,或非被告所有之物或與本件犯罪無直接關係,爰不予宣告沒收,應由移案機關另行處理。

五、有關張佳萍、周秋月、賴勤忠、徐珍妹、賴雲珠、江春梅等獲利帳戶,或係本人下單,或係本人親友下單,被告陳昌隆、甲○○並不認識渠等,亦未提供渠等股票明牌,此據其等警偵訊、本院審理中分別供明在卷,且據被告甲○○所供「(為何張佳萍、周秋月、賴勤忠、徐珍妹、賴純貞、賴雲珠及江春梅等由賴世清及賴秀珠兩人所下單之戶頭與你炒作之股票時間點、股票名稱均相同,且有獲利)因為賴世清發現我所買的冷門股票都可以賣出且可以獲利,所以賴世清就問我怎麼會這麼準,後來我告訴他我有內線」,則其等在賴世清之建議下買進與被告甲○○相同之股票,並非不可能。至賴秀珠並非被告之營業員,被告與之亦不認識,賴世清雖是被告甲○○之營業員,但有關上開獲利帳戶均所有人本人或其親友自行下單,依被告甲○○前開所供,尚無證據足認賴世清參與操作。莊榮堂係與被告甲○○協議,由其出資及提供帳戶供甲○○代為買賣股票,如虧損甲○○全數負責,獲利則甲○○可抽取七成利潤,無證據足認其對於甲○○以前開不法方法操作股票知情。白伸吉係遭自稱「李先生」之人以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為由騙去開戶,自無犯罪故意;劉杜鈺是因自稱「楊正道」之人,以買賣股票需帳戶使用為由,基於幫助立場提供帳戶;李正芳、陳怡成雖係分別以每一帳戶二千五百元及二千元之代價提供帳戶,但在一般證券交易市場上,為了抽取股票提高中籤機率或為信用交易之故或為分散稅率等因素,使用多數帳戶買賣股票者,所在多有,因此借用帳戶並不當然表示即是供違法使用,亦無證據足認劉杜鈺、李正芳、陳怡成等人就被告以違約交割方式操作股票知情。綜此本院認上開人等與被告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擔,並此敘明。

六、移送併辦部分:本件被告係陳昌隆、甲○○二人,而移送併辦之被告則係張德成、顏兩福二人,非本院所得審究,自應退回併辦機關另行偵查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八十六年五月九日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伍逸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灥嵓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對上市有價證券之禁止行為)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一 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

二 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者。

三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

,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四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五 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

六 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罰則 (一)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獲利帳戶┌──┬────┬─────────┐│編號│姓 名│帳 號│├──┼────┼─────────┤│一 │甲○○ │0000-0000000號 │├──┼────┼─────────┤│二 │蘇月琴 │0000-0000000號 │├──┼────┼─────────┤│三 │賴榮光 │0000-0000000號 │├──┼────┼─────────┤│ │賴榮光 │0000-0000000號 │├──┼────┼─────────┤│四 │曾慶雄 │0000-0000000號 │├──┼────┼─────────┤│五 │賴純貞 │0000-0000000號 │├──┼────┼─────────┤│六 │莊榮堂 │127g-0000000號 │├──┼────┼─────────┤│ │莊榮堂 │0000-0000000號 │├──┼────┼─────────┤│ │莊榮堂 │0000-0000000號 │├──┼────┼─────────┤│ │莊榮堂 │551h-0000000號 │├──┼────┼─────────┤│七 │陳秀霞 │551h-0000000號 │├──┼────┼─────────┤│ │陳秀霞 │873v-0000000號 │├──┼────┼─────────┤│八 │莊榮輝 │0000-0000000號 │└──┴────┴─────────┘附表二:人頭帳戶

(一)購買之帳戶┌──┬────┬────┬───────────────┬──────┐│編號│姓 名│開戶日期│證 券 公 司 │帳 號 │├──┼────┼────┼───────────────┼──────┤│一 │李正芳 │89.5.2 │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0000000號 │├──┼────┼────┼───────────────┼──────┤│ │" │" │金華信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0000000號 ││ │ │ │公司 │ │├──┼────┼────┼───────────────┼──────┤│ │" │" │公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0000000號 │├──┼────┼────┼───────────────┼──────┤│ │" │" │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0000000號 │├──┼────┼────┼───────────────┼──────┤│ │" │89.5.3 │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0000000號 │├──┼────┼────┼───────────────┼──────┤│ │" │" │台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0000000號 │├──┼────┼────┼───────────────┼──────┤│二 │陳怡成 │89.5.15 │僑銀新興分公司 │0000000號 │├──┼────┼────┼───────────────┼──────┤│ │" │" │大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0000000號 │├──┼────┼────┼───────────────┼──────┤│ │" │" │台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0000000號 │├──┼────┼────┼───────────────┼──────┤│ │" │" │寶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賢分公司│0000000號 │├──┼────┼────┼───────────────┼──────┤│三 │白伸吉 │89.5.12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0000000號 │├──┼────┼────┼───────────────┼──────┤│ │" │" │永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號 │├──┼────┼────┼───────────────┼──────┤│ │" │" │新竹商銀 │0000000號 │├──┼────┼────┼───────────────┼──────┤│四 │劉杜鈺 │89.4.27 │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0000000號 │├──┼────┼────┼───────────────┼──────┤│ │" │"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0000000號 │├──┼────┼────┼───────────────┼──────┤│ │" │" │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0000000號 │├──┼────┼────┼───────────────┼──────┤│ │" │" │吉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號 │└──┴────┴────┴───────────────┴──────┘

(二)詐得之帳戶┌──┬────┬────┬───────────────┬──────┐│編號│姓 名│開戶日期│證 券 公 司 │帳 號 │├──┼────┼────┼───────────────┼──────┤│一 │林子樺│89.2.25 │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號 │├──┼────┼────┼───────────────┼──────┤│ │" │" │台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號 │├──┼────┼────┼───────────────┼──────┤│二 │徐駿豪 │" │台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0000000號 │├──┼────┼────┼───────────────┼──────┤│ │" │89.2.14 │勝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0000000號 │├──┼────┼────┼───────────────┼──────┤│ │" │89.2.25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0000000號 │├──┼────┼────┼───────────────┼──────┤│三 │鍾建華 │89.1.29 │富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0000000號 │├──┼────┼────┼───────────────┼──────┤│ │" │" │大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0000000號 │├──┼────┼────┼───────────────┼──────┤│ │" │89.1.25 │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0000000號 │├──┼────┼────┼───────────────┼──────┤│四 │常建民 │89.3.8 │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竹東分公司│0000000號 │├──┼────┼────┼───────────────┼──────┤│ │" │89.3.9 │大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0000000號 │├──┼────┼────┼───────────────┼──────┤│ │" │" │金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0000000號 │├──┼────┼────┼───────────────┼──────┤│五 │張德成 │89.3.29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0000000號 │├──┼────┼────┼───────────────┼──────┤│ │" │" │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0000000號 │├──┼────┼────┼───────────────┼──────┤│六 │何明修 │89.1.24 │鴻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號 │├──┼────┼────┼───────────────┼──────┤│七 │顏兩福 │89.3.24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0000000號 │├──┼────┼────┼───────────────┼──────┤│ │" │" │華宇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0000000號 │├──┼────┼────┼───────────────┼──────┤│八 │何台柳 │89.1.21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0000000號 │├──┼────┼────┼───────────────┼──────┤│ │" │"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0000000號 │└──┴────┴────┴───────────────┴──────┘

(三)冒名開設之帳戶┌──┬────┬────┬──────┬─────────┬─────┐│編號│冒用姓名│開戶日期│證券公司名稱│犯 罪 態 樣 │帳 號│├──┼────┼────┼──────┼─────────┼─────┤│一 │葉榮青 │89.1.13 │寶來證券股份│陳昌隆持變造之葉榮│0000000號 ││ │ │ │有限公司龍潭│青身分證,前往寶來│ ││ │ │ │分公司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龍│ ││ │ │ │ │潭分公司,冒用葉榮│ ││ │ │ │ │青之名開戶,並於:│ ││ │ │ │ │一、委託買賣證券受│ ││ │ │ │ │ 託契約、櫃檯買│ ││ │ │ │ │ 賣有價證券開戶│ ││ │ │ │ │ 契約、櫃檯買賣│ ││ │ │ │ │ 確認書、委託人│ ││ │ │ │ │ 給付結算款券轉│ ││ │ │ │ │ 撥同意書、委託│ ││ │ │ │ │ 人交割款券轉撥│ ││ │ │ │ │ 同意書、聲明書│ ││ │ │ │ │ 、網際網路暨電│ ││ │ │ │ │ 話語音方式委託│ ││ │ │ │ │ 買賣有價證券之│ ││ │ │ │ │ 風險預告暨使用│ ││ │ │ │ │ 同意書、證券商│ ││ │ │ │ │ 客戶開設有價證│ ││ │ │ │ │ 券集中保管帳戶│ ││ │ │ │ │ 契約書、開戶同│ ││ │ │ │ │ 意書。 │ ││ │ │ │ │偽造「葉榮青」之署│ ││ │ │ │ │名、印文各一枚。 │ ││ │ │ │ │二、合作金庫銀行印│ ││ │ │ │ │ 鑑卡 │ ││ │ │ │ │偽造「葉榮青」之印│ ││ │ │ │ │文一枚。 │ ││ │ │ │ │ │ │├──┼────┼────┼──────┼─────────┼─────┤│二 │" │89.1.14 │金鼎綜合證券│陳昌隆持變造之葉榮│0000000號 ││ │ │ │股份有限公司│青身分證,前往金鼎│ ││ │ │ │新竹分公司 │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 ││ │ │ │ │司新竹分公司,冒用│ ││ │ │ │ │葉榮青之名開戶,並│ ││ │ │ │ │於: │ ││ │ │ │ │一、委託買賣證券受│ ││ │ │ │ │ 託契約 │ ││ │ │ │ │二、櫃檯買賣有價證│ ││ │ │ │ │ 券開戶契約 │ ││ │ │ │ │三、客戶自填徵信資│ ││ │ │ │ │ 料表 │ ││ │ │ │ │四、聲明書、櫃檯買│ ││ │ │ │ │ 賣確認書、同意│ ││ │ │ │ │ 書、委託人給付│ ││ │ │ │ │ 結算款券轉撥同│ ││ │ │ │ │ 意書 │ ││ │ │ │ │五、萬通商業銀行委│ ││ │ │ │ │ 託書 │ ││ │ │ │ │各偽造「葉榮青」之│ ││ │ │ │ │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六、萬通商業銀行印│ ││ │ │ │ │ 鑑卡 │ ││ │ │ ││偽造「葉榮青」之署│ ││ │ │ │ │名、印文各二枚。 │ ││ │ │ │ │ │ │├──┼────┼────┼──────┼─────────┼─────┤│三 │" │89.1.14 │復華綜合證券│陳昌隆持變造之葉榮│0000000號 ││ │ │ │股份有限公司│青身分證,前往復華│ ││ │ │ │竹北分公司 │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 ││ │ │ │ │司竹北分公司開戶,│ ││ │ │ │ │並於: │ ││ │ │ │ │一、證券商客戶開設│ ││ │ │ │ │ 有價證券集中保│ ││ │ │ │ │ 管帳戶契約書 │ ││ │ │ │ │二、認購(售)權證│ ││ │ │ │ │ 風險預告書 │ ││ │ │ │ │三、委託人給付結算│ ││ │ │ │ │ 款券轉撥同意書│ ││ │ │ │ │ 、櫃檯買賣確認│ ││ │ │ │ │ 書、櫃檯買賣圈│ ││ │ │ │ │ 存同意書、票據│ ││ │ │ │ │ 查詢同意書、聲│ ││ │ │ │ │ 明書 │ ││ │ │ │ │四、委託人交割款券│ ││ │ │ │ │ 轉撥同意書 │ ││ │ │ │ │五、委託買賣證券受│ ││ │ │ │ │ 託契約 │ ││ │ │ │ │六、櫃檯買賣有價證│ ││ │ │ │ │ 券開戶契約 │ ││ │ │ │ │七、新竹國際商業銀│ ││ │ │ │ │ 行存款相關業務│ ││ │ │ │ │ 申請書 │ ││ │ │ │ │八、新竹國際商業銀│ ││ │ │ │ │ 行劃撥款項委託│ ││ │ │ │ │ 書 │ ││ │ │ │ │各偽造「葉榮青」之│ ││ │ │ │ │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九、新竹國際商業銀│ ││ │ │ │ │ 行印鑑卡 │ ││ │ │ │ │偽造「葉榮青」之署│ ││ │ │ │ │名一枚、印文二枚。│ ││ │ │ │ │ │ │├──┼────┼────┼──────┼─────────┼─────┤│四 │黃肇財 │89.2.11 │建宏證券股份│陳昌隆持變造之黃肇│ ││ │ │ │有限公司桃園│財身分證,前往建宏│0000000號 ││ │ │ │分公司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 ││ │ │ │ │園分公司,冒用黃肇│ ││ │ │ │ │財之名開戶,並於:│ ││ │ │ │ │一、開戶總約定書內│ ││ │ │ │ │ 之委託買賣有價│ ││ │ │ │ │ 證券受託契約、│ ││ │ │ │ │ 櫃檯買賣有價證│ ││ │ │ │ │ 券開戶契約、證│ ││ │ │ │ │ 券商客戶開設有│ ││ │ │ │ │ 價證券集中保管│ ││ │ │ │ │ 帳戶契約書、印│ ││ │ │ │ │ 鑑使用效力暨保│ ││ │ │ │ │ 管條款、同意交│ ││ │ │ │ │ 割款券轉撥條款│ ││ │ │ │ │ 、電子委託買賣│ ││ │ │ │ │ 條款、認購(售│ ││ │ │ │ │ )權證風險預告│ ││ │ │ │ │ 書。 │ ││ │ │ │ │二、確認書 │ ││ │ │ │ │三、票據交換所第二│ ││ │ │ │ │ 類票據退票資料│ ││ │ │ │ │ 查詢簡覆表 │ ││ │ │ │ │各偽造「黃肇財」之│ ││ │ │ │ │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四、開戶總約定書內│ ││ │ │ │ │ 之留存印鑑式樣│ ││ │ │ │ │ 卡。 │ ││ │ │ │ │偽造「黃肇財」之印│ ││ │ │ │ │文一枚。 │ ││ │ │ │ │五、開戶總約定書內│ ││ │ │ │ │ 之委託人基本資│ ││ │ │ │ │ 料表 │ ││ │ │ │ │偽造「黃肇財」之印│ ││ │ │ │ │文三枚。 │ ││ │ │ │ │六、開戶總約定書內│ ││ │ │ │ │ 之客戶自填徵信│ ││ │ │ │ │ 資料表 │ ││ │ │ │ │偽造「黃肇財」之署│ ││ │ │ │ │名一枚、印文三枚。│ ││ │ │ │ │七、世華聯合商業銀│ ││ │ │ │ │ 行印鑑卡正面 │ ││ │ │ │ │偽造「黃肇財」之印│ ││ │ │ │ │文二枚。 │ ││ │ │ │ │八、世華聯合商業銀│ ││ │ │ │ │ 行印鑑卡背面 │ ││ │ │ │ │偽造「黃肇財」之署│ ││ │ │ │ │名一枚、印文二枚。│ ││ │ │ │ │ │ │├──┼────┼────┼──────┼─────────┼─────┤│五 │" │" │新竹證券股份│陳昌隆持變造之黃肇│0000000號 ││ │ │ │有限公司 │財身分證,前往新竹│ ││ │ │ │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冒用黃肇財之名開戶│ ││ │ │ │ │,並於: │ ││ │ │ │ │一、委託人給付交割│ ││ │ │ │ │ 結算款券轉撥同│ ││ │ │ │ │ 意書、零股劃撥│ ││ │ │ │ │ 同意書、櫃檯買│ ││ │ │ │ │ 賣確認書、同意│ ││ │ │ │ │ 書、票據查詢同│ ││ │ │ │ │ 意書、切結書。│ ││ │ │ │ │二、委託買賣證券受│ ││ │ │ │ │ 託契約 │ ││ │ │ │ │三、櫃檯買賣有價證│ ││ │ │ │ │ 券開戶契約 │ ││ │ │ │ │四、證券商客戶開設│ ││ │ │ │ │ 有價證券集中保│ ││ │ │ │ │ 管帳戶契約書 │ ││ │ │ │ │五、同意書 │ ││ │ │ │ │六、認購(售)權證│ ││ │ │ │ │ 風險預告書 │ ││ │ │ │ │各偽造「黃肇財」之│ ││ │ │ │ │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七、中國國際商業銀│ ││ │ │ │ │ 行新竹分行印鑑│ ││ │ │ │ │ 卡 │ ││ │ │ │ │偽造「黃肇財」之署│ ││ │ │ │ │名一枚、印文三枚。│ ││ │ │ │ ││ │├──┼────┼────┼──────┼─────────┼─────┤│六 │" │" │華信證券股份│陳昌隆持變造之黃肇│0000000號 ││ │ │ │有限公司竹北│財身分證,前往華信│ ││ │ │ │分公司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竹│ ││ │ │ │ │北分公司,冒用黃肇│ ││ │ │ │ │財之名開戶,並於:│ ││ │ │ │ │一、委託買賣證券受│ ││ │ │ │ │ 託契約 │ ││ │ │ │ │二、櫃檯買賣有價證│ ││ │ │ │ │ 券開戶契約 │ ││ │ │ │ │三、客戶自填徵信資│ ││ │ │ │ │ 料表 │ ││ │ │ │ │四、聲明書、買賣交│ ││ │ │ │ │ 易免辦交割同意│ ││ │ │ │ │ 書 │ ││ │ │ │ │五、證券商客戶開設│ ││ │ │ │ │ 有價證券集中保│ ││ │ │ │ │ 管帳戶契約書 │ ││ │ │ │ │六、款項撥轉委託書│ ││ │ │ │ │七、個人資料蒐集、│ ││ │ │ │ │ 電腦處理及利用│ ││ │ │ │ │ 同意書 │ ││ │ │ │ │各偽造「黃肇財」之│ ││ │ │ │ │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八、櫃檯買賣確認及│ ││ │ │ │ │ 同意書 │ ││ │ │ │ │偽造「黃肇財」之署│ ││ │ │ │ │名一枚、印文二枚。│ ││ │ │ │ │九、新竹市第一信用│ ││ │ │ │ │ 合作社印鑑卡 │ ││ │ │ │ │偽造「黃肇財」之署│ ││ │ │ │ │名一枚、印文二枚。│ ││ │ │ │ │ │ │├──┼────┼────┼──────┼─────────┼─────┤│七 │呂理良 │89.4.6 │三陽證券股份│陳昌隆持變造之呂理│0000000號 ││ │ │ │有限公司樹林│良身分證,前往三陽│ ││ │ │ │分公司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樹│ ││ │ │ │ │林分公司,冒用呂理│ ││ │ │ │ │良之名開戶,並於:│ ││ │ │ │ │一、委託買賣證券受│ ││ ││ │ │ 託契約 │ ││ │ │ │ │二、徵信與額度審核│ ││ │ │ │ │ 表 │ ││ │ │ │ │三、確認開戶書 │ ││ │ │ │ │四、票據交換所第二│ ││ │ │ │ │ 類票據退票資料│ ││ │ │ │ │ 查詢簡覆表 │ ││ │ │ │ │五、證券商客戶開設│ ││ │ │ │ │ 有價證券集中保│ ││ │ │ │ │ 管帳戶契約書 │ ││ │ │ │ │六、華僑銀行存款相│ ││ │ │ │ │ 關業務往來申請│ ││ │ │ │ │ /約定書 │ ││ │ │ │ │各偽造「呂理良」之│ ││ │ │ │ │署名、印文各一枚。│ ││ │ │ │ │七、櫃檯買賣有價證│ ││ │ │ │ │ 券開戶契約 │ ││ │ │ │ │偽造「呂理良」之署│ ││ │ │ │ │名一枚、印文三枚。│ ││ │ │ │ │八、同意書、委託人│ ││ │ │ │ │ 交割款券劃撥同│ ││ │ │ │ │ 意書、聲明書 │ ││ │ │ │ │九、櫃檯買賣確認書│ ││ │ │ │ │ 、同意書、款券│ ││ │ │ │ │ 轉撥同意書 │ ││ │ │ │ │十、認購(售)權證│ ││ │ │ │ │ 風險預告書 │ ││ │ │ │ │十一、華僑銀行印鑑│ ││ │ │ │ │ 卡 │ ││ │ │ │ │各偽造「呂理良」之│ ││ │ │ │ │署名一枚、印文二枚│ ││ │ │ │ │。 │ ││ │ │ │ │ │ │├──┼────┼────┼──────┼─────────┼─────┤│八 │" │89.4.7 │合泰證券股份│陳昌隆持變造之呂理│0000000號 ││ │ │ │有限公司 │良身分證,前往合泰│ ││ │ │ │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冒用呂理良之名開戶│ ││ │ │ │ │,並於: │ ││ │ │ │ │一、委託買賣證券受│ ││ │ │ │ │ 託契約 │ ││ │ │ │ │二、櫃檯買賣有價證│ ││ │ │ │ │ 券開戶契約 │ ││ │ │ │ │三、櫃檯買賣確認書│ ││ │ │ │ │ 、同意書、款券│ ││ │ │ │ │ 轉撥同意書 │ ││ │ │ │ │四、客戶自填徵信資│ ││ │ │ │ │ 料表 │ ││ │ │ │ │五、認購(售)權證│ ││ │ │ │ │ 風險預告書 │ ││ │ │ │ │各偽造「呂理良」之│ ││ │ │ │ │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六、世華聯絡商業銀│ ││ │ │ │ │ 行開戶契約書 │ ││ │ │ │ │七、證券商客戶開設│ ││ │ │ │ │ 有價證券集中保│ ││ │ │ │ │ 管帳戶契約書 │ ││ │ │ │ │各偽造「呂理良」之│ ││ │ │ │ │署名一枚、印文二枚│ ││ │ │ │ │。 │ ││ │ │ │ │ │ │├──┼────┼────┼──────┼─────────┼─────┤│九 │陳澤銘 │89.4.8 │永利證券股份│陳昌隆持變造之陳澤│0000000號 ││ │ │ │有限公司台大│銘身分證,前往永利│ ││ │ │ │分公司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 ││ │ │ │ │大分公司,冒用陳澤│ ││ │ │ │ │銘之名開戶,並於:│ ││ │ │ │ │一、證券商客戶開設│ ││ │ │ │ │ 有價證券集中保│ ││ │ │ │ │ 管帳戶契約書 │ ││ │ │ │ │二、聲明書 │ ││ │ │ │ │三、櫃檯買賣確認書│ ││ │ │ │ │ 、同意書及款券│ ││ │ │ │ │ 轉撥同意書 │ ││ │ │ │ │四、委託買賣證券受│ ││ │ │ │ │ 託契約 │ ││ │ │ │ │五、櫃檯買賣有價證│ ││ │ │ │ │ 券開戶契約 │ ││ │ │ │ │偽造「陳澤銘」之署│ ││ │ │ │ │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六、台新國際商業銀│ ││ │ │ │ │ 行古亭分行印鑑│ ││ │ │ │ │ 卡 │ ││ │ │ │ │偽造「陳澤銘」之署│ ││ │ │ │ │名一枚、印文二枚。│ ││ │ │ │ │ │ │├──┼────┼────┼──────┼─────────┼─────┤│十 │" │89.4.8 │日盛證券股份│陳昌隆持變造之陳澤│0000000號 ││ │ │ │有限公司景美│銘身分證,前往日盛│ ││ │ │ │分公司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景│ ││ │ │ │ │美分公司,冒用陳澤│ ││ │ │ │ │銘之名開戶,並於:│ ││ │ │ │ │一、客戶開設有價證│ ││ │ │ │ │ 券集中保管帳戶│ ││ │ │ ││ 申請書 │ ││ │ │ │ │二、委託買賣證券受│ ││ │ │ │ │ 託契約、櫃檯買│ ││ │ │ │ │ 賣有價證券開戶│ ││ │ │ │ │ 契約、證券商客│ ││ │ │ │ │ 戶開設有價證券│ ││ │ │ │ │ 集中保管帳戶契│ ││ │ │ │ │ 約書、櫃檯買賣│ ││ │ │ │ │ 確認書、款券轉│ ││ │ │ │ │ 撥同意書、同意│ ││ │ │ │ │ 書、認購(售)│ ││ │ │ │ │ 權證風險預告書│ ││ │ │ │ │ 、知會書 │ ││ │ │ │ │三、合作金庫委託書│ ││ │ │ │ │各偽造「陳澤銘」之│ ││ │ │ │ │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四、客戶自填徵信資│ ││ │ │ │ │ 料表 │ ││ │ │ │ │偽造「陳澤銘」之署│ ││ │ │ │ │名一枚、印文三枚。│ ││ │ │ │ │五、合作金庫景美支│ ││ │ │ │ │ 庫存摺存款戶綜│ ││ │ │ │ │ 合約定書 │ ││ │ │ │ │六、合作金庫景美支│ ││ │ │ │ │ 庫印鑑卡 │ ││ │ │ │ │各偽造「陳澤銘」之│ ││ │ │ │ │署名一枚、印文二枚│ ││ │ │ │ │。 │ ││ │ │ │ │ │ │├──┼────┼────┼──────┼─────────┼─────┤│十一│" │89.4.10 │時代證券股份│陳昌隆持變造之陳澤│0000000號 ││ │ │ │有限公司松山│銘身分證前往時代證│ ││ │ │ │分公司 │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 ││ │ │ │ │分公司,冒用陳澤銘│ ││ │ │ │ │之名開戶,並於: │ ││ │ │ │ │一、客戶基本資料表│ ││ │ │ │ │ 、委託買賣證券│ ││ │ │ │ │ 受託契約、櫃檯│ ││ │ │ │ │ 買賣有價證券開│ ││ │ │ │ │ 戶契約、證券商│ ││ │ │ │ │ 客戶開設有價證│││ │ │ │ │ 券集中保管帳戶│ ││ │ │ │ │ 契約書、櫃檯買│ ││ │ │ │ │ 賣確認書、櫃檯│ ││ │ │ │ │ 買賣同意書、交│ ││ │ │ │ │ 割款券轉撥同意│ ││ │ │ │ │ 書、同意書、認│ ││ │ │ │ │ 購(售)權證風│ ││ │ │ │ │ 險預告書、知會│ ││ │ │ │ │ 書 │ ││ │ │ │ │二、電子交易委託買│ ││ │ │ │ │ 賣同意書 │ ││ │ │ │ │各偽造「陳澤銘」之│ ││ │ │ │ │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三、台北國際商業銀│ ││ │ │ │ │ 行松山分行印鑑│ ││ │ │ │ │ 卡 │ ││ │ │ │ │偽造「陳澤銘」之署│ ││ │ │ │ │名一枚、印文二枚。│ ││ │ │ │ │ │ │├──┼────┼────┼──────┼─────────┼─────┤│十二│" │89.4.10 │宜進證券股份│陳昌隆持變造之陳澤│0000000號 ││ │ │ │有限公司 │銘身分證前往宜進證│ ││ │ │ │ │券股份有限公司,冒│ ││ │ │ │ │用陳澤銘之名開戶,│ ││ │ │ │ │並於: │ ││ │ │ │ │一、證券商客戶開設│ ││ │ │ │ │ 有價證券集中保│ ││ │ │ │ │ 管帳戶契約書 │ ││ │ │ │ │二、客戶自填徵信資│ ││ │ │ │ │ 料表 │ ││ │ │ │ │三、委託人買賣證券│ ││ │ │ │ │ 聲明書、同意書│ ││ │ │ │ │ 、確認書 │ ││ │ │ │ │四、委託買賣證券受│ ││ │ │ │ │ 託契約書 │ ││ │ │ │ │五、櫃檯買賣有價證│ ││ │ │ │ │ 券開戶契約 │ ││ │ │ │ │六、票據退票資料查│ ││ │ │ │ │ 詢簡覆單 │ ││ │ │ │ │各偽造「陳澤銘」之│ ││ │ │ │ │署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七、確認函 │ ││ │ │ │ │八、安泰商業銀行買│ ││ │ │ │ │ 賣有價證券劃撥│ ││ │ │ │ │ 交割委託書 │ ││ │ │ │ │九、安泰商業銀行印│ ││ │ │ │ │ 鑑卡 │ ││ │ │ │ │各偽造「陳澤銘」之│ ││ │ │ │ │署名一枚、印文二枚│ ││ │ │ │ │。 │ ││ │ │ │ │十、安泰商業銀行存│ ││ │ │ │ │ 款相關業務往來│ ││ │ │ │ │ 申請/約定書 │ ││ │ │ │ │偽造「陳澤銘」之署│ ││ │ │ │ │名二枚、印文六枚。│ ││ │ │ │ │ │ │└──┴────┴────┴──────┴─────────┴─────┘

(四)語音測試或其他不詳方式取得之帳戶┌──┬────┬────┬───────────────┬──────┐│編號│姓 名│開戶日期│證 券 公 司 │帳 號 │├──┼────┼────┼───────────────┼──────┤│一 │曹峻峰 │89.2.29 │匯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號 │├──┼────┼────┼───────────────┼──────┤│ │" │" │三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號 │├──┼────┼────┼───────────────┼──────┤│二 │王惠榮 │89.5.2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0000000號 │├──┼────┼────┼───────────────┼──────┤│ │" │" │復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0000000號 │├──┼────┼────┼───────────────┼──────┤│ │" │89.5.3 │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0000000號 │├──┼────┼────┼───────────────┼──────┤│ │" │" │台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0000000號 │├──┼────┼────┼───────────────┼──────┤│ │" │" │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0000000號 │├──┼────┼────┼───────────────┼──────┤│三 │林振海 │89.4.27 │大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龍山分公司│0000000號 │├──┼────┼────┼───────────────┼──────┤│ │"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公司│0000000號 │├──┼────┼────┼───────────────┼──────┤│ │" │" │統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0000000號 │├──┼────┼────┼───────────────┼──────┤│ │" │" │中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0000000號 │├──┼────┼────┼───────────────┼──────┤│ │" │" │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0000000號 │├──┼────┼────┼───────────────┼──────┤│ │" │89.4.28 │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0000000號 │├──┼────┼────┼───────────────┼──────┤│ │" │" │北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號 │├──┼────┼────┼───────────────┼──────┤│四 │陳文仲 │89.3.1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0000000號 │├──┼────┼────┼───────────────┼──────┤│五 │張家萬 │89.5.23 │金華信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0000000號 ││ │ │ │公司 │ │└──┴────┴────┴───────────────┴──────┘附表三:獲利帳戶獲利金額表┌──┬────┬─────────────────┬─────────┐│編號│姓 名│ 股 票 │獲利金額(新台幣) │├──┼────┼─────────────────┼─────────┤│一 │甲○○ │福壽、福益、怡華、江申、永信、南港│1,085,300元 ││ │ │、和成 │ │├──┼────┼─────────────────┼─────────┤│二 │賴純貞 │味王、福壽、台榮、佳格、天仁、臺達│126,700元 ││ │ │化、達新、上曜、東陽、福益、大東、│ ││ │ │怡華、偉全、昶和、中電、春源、彰源│ ││ │ │、台航 │ │├──┼────┼─────────────────┼─────────┤│三 │曾慶雄 │福壽、台榮、達新、福益、偉全、昶和│421,800元 ││ │ │、江申、中電、永信、南港、台航 │ │├──┼────┼─────────────────┼─────────┤│四 │蘇月琴 │福壽、台榮、佳格、天仁、達新、上曜│3,197,250元 ││ │ │、東陽、福益、大東、台富、怡華、偉│ ││ │ │全、昶和、春源、彰源、山隆、台航 │ │├──┼────┼─────────────────┼─────────┤│五 │莊榮堂 │永信、盛餘、南港、精元 │160,200元 ││ │ │ │ │├──┼────┼─────────────────┼─────────┤│六 │莊榮輝 │福壽、江申、永信、盛餘、彰源、南港│1,955,950元 ││ │ │、精元 │ │├──┼────┼─────────────────┼─────────┤│七 │陳秀霞 │彰源、南港 │424,600元 ││ │ │ │ │├──┼────┼─────────────────┼─────────┤│八 │賴榮光 │和成 │47,100元 ││ │ │ │ │├──┼────┼─────────────────┼─────────┤│ │合計 │26種股票 │7,418,900元 ││ │ │ │ │└──┴────┴─────────────────┴─────────┘附表四:

(一)陳昌隆被查獲供犯罪所用之物:

一、變造之蕭維健身分證上陳昌隆照片一張。

二、變造之鄭錦順汽車駕駛執照上陳昌隆照片一張。

三、甲○○合作金庫存款存摺一本。

四、甲○○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存摺一本。

五、印章四顆(甲○○三顆、鄭錦順印章一顆)。

六、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一件。

七、傳訊王二台。

八、行動電話三支。

九、買賣股票資料乙疊。

十、炒作股票資料乙疊。

十一、電腦零件乙袋

(二)陳昌隆被查獲供犯罪預備之物:

一、甲○○安泰商業銀行存款存摺一本。

二、甲○○百年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存摺一本。

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支票九張。

四、土地謄本一件。

五、偽造之葉榮青勞工保險卡乙張。

(三)陳昌隆購買之身分證:

一、陳澤銘身分證一張

二、呂理良身分證一張

三、許明貴身分證一張

四、陳清福身分證一張

五、李榮哲身分證一張

六、張世正身分證一張

七、楊義榮身分證一張

(四)甲○○被查獲供犯罪所用之物:

一、甲○○所有行動電話一支。(被告甲○○供稱:因犯罪獲利所得而購買,用來聯絡陳昌隆)。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裁判日期:200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