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違反農會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九 月 十 八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九 月 十 八 日裁判案由:農會法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