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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重附民字第 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九九號

原 告 李欽輝

丙○○ 住臺北B○○ 住臺北甲○○ 住臺北午○○○住臺北庚○○ 住臺北A○○○住臺北壬○○ 住臺北辛○○ 住臺北癸○○ 住臺北酉○○ 住臺北卯○○ 住臺北寅○○ 住臺北丑○○ 住臺北地○○ 住臺北天○○ 住臺北子○○ 住臺北黃○○ 住臺北玄○○ 住臺北乙○○○住臺北宇○○ 住花蓮己○○ 住臺北戌○○ 住桃園亥○○ 住桃園申○ 住日本戊○○ 住日本丁○○ 住日本未○ 住臺北巳○○ 住日本辰○○ 住日本G○○ 住臺北E○○ 住臺北F○○ 住桃園I○○ 住臺北D○○ 住臺北C○○ 住臺北H○○ 住臺北被 告 宙○○ 住雲林右列被告宙○○因山坡地保育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李幼妃法 官 連育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舜宜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日期:200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