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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附民字第 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九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丙○○

乙○○右列被告丙○○、乙○○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廿二 日本件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廿二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0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