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О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丁○○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丁○○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起,任職址設臺北縣新莊市○○路○○○巷○號之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美公司)員工,並旋經中美公司指派前往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街○○○號「明日帝國社區」管理委員會擔任總幹事一職,職司代「明日帝國社區」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繳回管理委員會、向欲施工裝潢之住戶收取裝潢保證金,於施工裝潢完畢,未有毀損社區公共設施情事時,退還裝潢保證金予住戶之收退裝潢保證金、向管理委員會領取款項後,代為處理申報社區大樓機電設備消防費用、支付電梯保養廠商保養電梯費用、繳納該大樓之公共電費、及代管理委員會轉交應支付中美公司之保全服務費用等業務,為從事此業務之人。詎其竟利用職務上之便,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九日止,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該大樓,向住戶、管理委員會收取各如附表所示名稱款項後,未將款項繳回管理委員會、據實保管裝潢保證金或未將所領取款項持之申報社區機電設備消防費用、支付廠商維修大樓電梯費用、繳納公共電費、及將保全服務費用繳回中美公司,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該等款項陸續侵吞入己供己花用,其侵占之金額共計達新臺幣(下同)八十一萬九千九百五十元,嗣因丁○○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未向中美公司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去,經管理委員會向中美公司反應,中美公司派員至丁○○位於明日帝國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辦公室查帳,並欲與丁○○聯繫,均查無丁○○下落,始悉上情。
二、案經中美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㈠訊據被告丁○○對右揭事實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中美公司代理人乙○○於偵查、本院調查中指訴被告自九十年八月六日起,任職中美公司,旋遭指派前往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街○○○號「明日帝國社區」管理委員會擔任總幹事一職,詎被告竟將其基於業務關係,陸續向住戶、管理委員會所收取各如附表所示名稱款項後,未將款項繳回管理委員會或未將所領取款項持之申報社區機電設備消防費用、支付廠商維修大樓電梯費用、繳納公共電費、將保全費用繳回中美公司,而將該等款項私自挪用,共計侵占八十一萬九千九百五十元等語綦詳(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三0五三號偵查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二十四頁、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亦核與證人即明日帝國社區住戶丙○○於本院調查中證稱:渠在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交了面額五萬元支票的裝潢保證金給總幹事,總幹事並開收據給渠,後來九十一年一月左右,裝潢完畢,要去向社區總幹事拿錢回來,當時社區總幹事已經換人了,新的總幹事說找不到那張票,才知道被被告盜領等語相符(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訊問筆錄)。
㈡、此外,並有被告分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出具與明日帝國社區住戶丙○○,管理委員會業已收受五萬元裝潢保證金暫收條、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向管理委員會請領機電消防設備費用三萬四千四百五十元之請款單、現金支出傳票各一紙、明日帝國社區九十一年一月份應有總結餘為五十七萬九千二百六十九元,實際結餘為二十三萬二千一百六十元,差額為三十四萬七千一百零九元之九十一年一月份管理費收支明細表暨明日帝國社區住戶費用收繳單數紙、被告向管理委員會請領代轉交中美公司九十年十二月份管理服務費二十七萬五千元之請款單、現金支出傳票各一紙、向管理委員會請領社區九十年十一月份公共電費九萬五千三百九十一元之請款單、現金支出傳票各一紙、明日帝國社區管理籌備會在合作金庫東三重分行、帳號0六一七五一號活期存款存摺之提領明細等附卷為憑,足見被告自白將業務上所持有,應繳回管理委員會、據實保管住戶之裝潢保證金、代管理委員會轉交支付各項如附表所示款項費用與廠商、代管理委員會轉交應支付中美公司保全服務費用之款項於收受後,予以侵占入己等情,應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
㈢、又被告係分別侵占住戶管理費計三十四萬七千一百零九元、住戶丙○○繳納之裝潢保證金五萬元、明日帝國社區九十年十一月份公共電費計九萬五千三百九十一元,已如前述,公訴人認被告侵占住戶管理費計三十三萬五千四百八十七元、住戶繳納之裝潢保證金八萬零十三元、社區九十年十二月至九十一年一月份公共電費計九萬五千元,均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二、按被告丁○○既擔任告訴人公司派駐明日帝國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總幹事,職司代「明日帝國社區」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繳回管理委員會、收退住戶繳納之裝潢保證金、向管理委員會領取款項後,代為處理申報社區大樓機電設備消防費用、支付電梯保養廠商保養電梯費用、繳納該大樓之公共電費、及代管理委員會轉交應支付中美公司之保全服務費用等業務,自為從事此業務之人,其對因業務上關係而持有如附表所示現金、支票,竟將之不法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又其先後多次侵占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侵占款項之數額非微,迄未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宗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談 虎法 官 陳明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妍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附表:
┌──┬───────┬──────┬───────┬─────────┐│編號│收取款項時間 │ 收取對象 │收取款項名稱 │侵占金額(新臺幣)│├──┼───────┼──────┼───────┼─────────┤│ │九十年十二月十│明日帝國社區│裝潢保證金 │五萬元支票 ││ 一 │二日 │住戶丙○○ │ │ │├──┼───────┼──────┼───────┼─────────┤│ │九十年十二月十│明日帝國社區│機電消防設備費│三萬四千四百五十元││ 二 │八日 │管理委員會 │用 │ │├──┼───────┼──────┼───────┼─────────┤│ │九十年十二月二│明日帝國社區│住戶管理費 │三十四萬七千一百零││ 三 │十日起至九十一│住戶 │ │九元 ││ │年一月九日止 │ │ │ │├──┼───────┼──────┼───────┼─────────┤│ │九十年十二月三│明日帝國社區│電梯保養費 │一萬八千元 ││ 四 │十一日 │管理委員會 │ │ │├──┼───────┼──────┼───────┼─────────┤│ │九十一年一月七│同右 │甲○○○公司保│二十七萬五千元 ││ 五 │日 │ │全服務費用 │ │├──┼───────┼──────┼───────┼─────────┤│ │九十一年一月八│同右 │明日帝國社區公│九萬五千三百九十一││ 六 │日 │ │共電費 │元 │├──┴───────┴──────┴───────┴─────────┤│合計侵占金額:八十一萬九千九百五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