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四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八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連續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私菸共壹萬柒仟捌佰柒拾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曾於民國九十年間因違反臺灣省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拘役五十九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確定在案,於緩刑期內,詎猶不知悔改,明知「長壽及圖」、「Gentle」、「峰MI-NE」、「SEVEN STAR」、「MILD SEVEN 7及圖」、「MILD SEVEN及圖」、「DAVIDOFF」等商標,分別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均指定使用於菸類之專用商品,現均仍在專用期間,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及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菸類,為菸酒管理法所稱之私菸,均不得販賣,亦明知其於九十二年四月上旬某日及同年月十五日下午七時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附近,向不詳真實姓名年籍綽號「阿勇」之成年男子,以每條香菸新台幣(下同)一百元之價格,所購入之香菸係使用仿冒上開商標之物品,且為私菸,竟基於販賣營利之概括犯意,連續二次以每條一百一十元之價格分別販賣予高雄市不詳真實姓名年籍綽號「美華」之人及臺中市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買主以賺取差價牟利。嗣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零時三十五分許,駕駛YO-六二五九號自用客貨車欲將如附表所示之私菸載往臺中市交予買主,行經中山高速公路南向一一七公里(苗栗縣造橋鄉境內)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私菸。
二、證據:右揭事實,有(一)被告甲○○之自白。(二)卷附估價單可證被告連續販賣私菸之事實。(三)上開「長壽及圖」、「Gentle」、「峰MI-NE」、「SEVEN STAR」、「MILD SEVEN 7及圖」、「MILD SEVEN及圖」、「DAVIDOFF」等商標,分別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均指定使用於菸類之專用商品,現均仍在專用期間等情,亦有商標註冊證為證。(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私煙。(五)附表所示『香煙』均係仿冒私煙,此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台菸酒菸字第О九二ООО八三五О號函、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九十二年營字第一六六號函、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JTI二ОО三О四二四О四號函。
三、按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О九二ООО九五九О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後即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施行,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已更列為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前開修正前、後條文法定刑相同,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處斷。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及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罪(菸酒管理法業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經總統以華總一字第О九二ОО二四九二二一號令修正公布全文,惟依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該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而行政院目前尚未核定施行日期,是現尚未施行,本件即應適用現行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附此敘明)。被告先後二次販賣有仿冒商標圖樣之私菸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販賣有仿冒商標圖樣之私菸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種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斷。又檢察官雖漏未論及被告涉犯商標法部分及連續販賣仿冒私菸之犯行;惟與上開檢察官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及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加以審理。至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三之香菸經囑託商真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均係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德國原廠所生產然未經合法完稅而進口之菸,此有商真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函一份附卷可稽,足證被告該部分販入之菸雖係私菸,然均為商標專用權人所生產之商品,並無使用仿冒商標之情形,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已於八十九年間因販賣私菸而負刑責,竟猶不知悔改,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私菸數量頗多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併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法 官 王 士 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程 欣 怡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私 菸 名 稱 │ 數 量 │├──┼──────────────┼───────┤│ 一 │白大衛 │ 二九ОО包 │├──┼──────────────┼───────┤│ 二 │黑大衛 │ 一四ОО包 │├──┼──────────────┼───────┤│ 三 │大衛國際包 │ 三ОО包 │├──┼──────────────┼───────┤│ 四 │七星 │ 四一ОО包 │├──┼──────────────┼───────┤│ 五 │峰 │ 二六四О包 │├──┼──────────────┼───────┤│ 六 │SEVEN STAR │ 一二六О包 │├──┼──────────────┼───────┤│ 七 │SILVER STARLET│ 二一六О包 │├──┼──────────────┼───────┤│ 八 │黃長壽 │ 一ООО包 │├──┼──────────────┼───────┤│ 九 │長壽GENTLE │ 六六О包 │├──┼──────────────┼───────┤│ 十 │白長壽 │ 一ООО包 │├──┼──────────────┼───────┤│十一│藍長壽 │ 五五О包 │├──┴──────────────┼───────┤│ 合 計 │一七八七О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