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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簡字第 177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七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連續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壹佰柒拾貳包,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行原記載「甲○○明知『Davidoff』、『MILD SEVEN』、『SEVEN STARS』、『SILVER STAR』、『L&M MILD LABEL』(俗稱藍星)、『峰みねMI—NE』、『長壽及圖LONGLIFE』、『五五五』等商標,分別係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雷尼斯煙草股份有限公司、南洋兄弟煙草有限公司、乙○○○股份有限公司、雅達煙草有限公司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應更正為「甲○○明知『Davidoff』、『MILD SEVEN』、『SEVEN STARS』、『SILVER STARLET』、『峰みねMI—NE』、『長壽及圖LONGLIFE』、『五五五』等商標,分別係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乙○○○股份有限公司、英商英美煙草公司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及證據部分第二行原記載「查獲照片影本十張」,應更正為「查獲照片影本四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罪。其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販賣私菸之犯行,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人之商標,且觸犯上開二種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五十五條規定,應從較重之違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及販賣之數量、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上開私菸共一百七十二包,雖亦屬被告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所販賣之物,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並有沒收之規定,惟本案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重論處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罪,依主從刑一致之原則,應依同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邱 靜 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 頌 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品 名 │單位 │數量 │ 所有人 │ 備 註 │├──────────────┼───┼───┼─────┼──────┤│偽七星牌軟盒 │ 包 │ 13 │ 甲○○ │每包二十支 │├──────────────┼───┼───┼─────┼──────┤│偽七星牌硬盒淡菸 │ 包 │ 13 │ 甲○○ │每包二十支 │├──────────────┼───┼───┼─────┼──────┤│偽七星牌黑色(SEVEN STARS │ 包 │ 12 │ 甲○○ │每包二十支 ││BOX) │ │ │ │ │├──────────────┼───┼───┼─────┼──────┤│偽七星牌黑色(SEVEN STARS │ 包 │ 12 │ 甲○○ │每包二十支 ││CUSTOM LIGHTS) │ │ │ │ │├──────────────┼───┼───┼─────┼──────┤│偽七星(SILVER STARLET) │ 包 │ 13 │ 甲○○ │每包二十支 │├──────────────┼───┼───┼─────┼──────┤│偽七星牌硬盒 │ 包 │ 14 │ 甲○○ │每包二十支 │├──────────────┼───┼───┼─────┼──────┤│偽峰牌 │ 包 │ 28 │ 甲○○ │每包二十支 │├──────────────┼───┼───┼─────┼──────┤│偽大衛杜夫牌(黑色) │ 包 │ 13 │ 甲○○ │每包二十支 │├──────────────┼───┼───┼─────┼──────┤│偽大衛杜夫牌(白色) │ 包 │ 13 │ 甲○○ │每包二十支 │├──────────────┼───┼───┼─────┼──────┤│偽長壽尊爵圓角包淡菸 │ 包 │ 3 │ 甲○○ │每包二十支 │├──────────────┼───┼───┼─────┼──────┤│偽555牌 │ 包 │ 12 │ 甲○○ │每包二十支 │├──────────────┼───┼───┼─────┼──────┤│偽黃長壽 │ 包 │ 13 │ 甲○○ │每包二十支 │├──────────────┼───┼───┼─────┼──────┤│偽白長壽淡菸 │ 包 │ 13 │ 甲○○ │每包二十支 │├──────────────┴───┴───┴─────┴──────┤│共查獲一百七十二包,合計三千四百四十支。 │└───────────────────────────────────┘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等
裁判日期:200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