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九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乙○○以不正方法將不正指令輸入電腦,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叁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乙○○係向「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該公司「天堂」網路遊戲帳號「000000000000」,經由連接該網路遊戲之「青春」伺服器(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路○○○號十二樓之二)把玩該網路遊戲,嗣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八時十三分許(聲請書誤載為「八時三十分許」),在網路遊戲內以其設立之「大精神腰帶」人物,向同於該網路遊戲把玩之告訴人甲○○騙得帳號、密碼後,旋以進入告訴人帳號內輸入指令操控告訴人帳號內設立之「花生牛奶」、「jewel」、「Lag娃娃」等人物,接續將告訴人帳號內具有財產利益之虛擬裝備、武器、寶物等物(如聲請書所載,價值約新臺幣一萬四千零二十七元)賣出、交換、丟下,轉移變更至被告上開帳號內之不正方法,而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其後復將上開不法取得之虛擬裝備、武器、寶物等財產利益,於上開網路遊戲內轉賣,得款六千元,供己花費殆盡等情,應予更正補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上開所為,係以不正方法使上開網路遊戲主機之電磁紀錄,發生上開具財產利益之虛擬裝備、武器、寶物之權利得喪變更,而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應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二項之利用電腦詐欺罪。聲請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云云,惟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罪,係本件被告行為後,始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增訂之罪,自不得以行為後增訂之處罰規定相繩,況參諸該條立法理由之說明,有關電腦中財產權得喪變更電磁紀錄之不法變更行為,係屬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規定之處罰範圍,二者規定處罰範圍有別,本件被告之犯行,係涉有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故亦非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處罰之犯行;至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係一般詐欺犯行之處罰規定,而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係針對利用電腦設備詐欺之特別規定,本件自應優先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電腦詐欺特別規定處罰之,基上理由,聲請意旨上開所認,容有未洽,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使用之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彭 全 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 梁 宜 庭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記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五號被 告 乙○○ 男 十八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左:
犯罪事實
一、乙○○在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路遊戲,伺服器「青春」內遊玩,使用客戶識別碼ID「大精神腰帶」,並自稱係甲○○之小叔,因而騙得甲○○之帳號「BABYVRUBY」及密碼「000000000」號等資料後,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許,在台北縣三重市○○○路○○○號二樓「超現戰綱路咖啡店」進行網路遊戲時,未經甲○○之同意或授權,即利用該網路咖啡店內之電腦設備,以自己所申請之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路遊戲客戶識別碼ID「大精神腰帶」帳號「000000000000」號進入甲○○帳號:「BABYVRUBY」內用網路「交換」、「丟下」及「領出」等方式,竊取甲○○在天堂網路遊戲內有價值之「加七紅騎士頭巾」、「加六細劍」、「加五內衣」、「加六精靈斗篷」、「加四鋼鐵手套」、「加四鋼鐵長靴」、「加七精靈鏈甲」、「加六精靈盾牌」、「加0力量魔法頭盔」、「強化自我加速藥水」、「治癒藥水」、「游戲現金」、「加六尤米」、「加0細劍」、「加0紅騎士之劍」、「加六紅騎士之劍」、「加0瑪那魔仗」、「加六瑪那魔仗」、「加0體質短劍」「加六愛爾慕的祝福」、「加0內衣」、「加0紅騎士斗篷」、「加四法師全套」、「加四騎士面甲」、「祝福瞬間移動捲軸」、「復活捲軸」、「變形捲軸」、「魔法寶石」、「寶石」、「治癒藥水」、「風之淚」、「精靈玉」及「游戲現金」等虛擬寶物、裝備及武器後,再移轉至自己所申請之客戶識別碼ID「大精神腰帶」帳號「000000000000」內。嗣經甲○○發覺有異,而報警循線查得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宜蘭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有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網路游戲帳號清單、帳號證明暨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等罪嫌。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嫌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檢察官 林 俊 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書記官 許 惠 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妨害電腦使用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