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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簡字第 274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六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共同明知私煙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私菸,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第十二行「CUSFORM」應更正為「CUSTOM」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后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及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查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二000九五九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後即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施行,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已更列為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前開修正前、後條文法定刑相同,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處斷。被告與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販賣有仿冒商標圖樣之私菸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種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私菸數量及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併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是第四庭

法 官 陳 靜 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美 紅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品 名│單 位 數 量│├───────────────────┼───────────────┤│MILD SEVEN LIGHT 七星淡菸 淺藍 │二十一包 │├───────────────────┼───────────────┤│SEVEN STARS CUSTOM LIGHT 七星 │一包 │├───────────────────┼───────────────┤│MILD SEVEN CHARCOAL FILTER 七星 深藍│十六包 │├───────────────────┼───────────────┤│SEVEN STARS KING SIZE │十七包 │├───────────────────┼───────────────┤│SILVER STARLET │三十包 │├───────────────────┼───────────────┤│MILD SEVEN CHARCOAL FILTER 藍 │四十四包 │├───────────────────┼───────────────┤│DAVIDOFF 大衛杜夫 黑色 │四十六包 │├───────────────────┼───────────────┤│DAVIDOFF 大衛杜夫 白色 │八包 │├───────────────────┼───────────────┤│合 計 │一百八十三包 │└───────────────────┴───────────────┘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等
裁判日期:200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