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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548 號刑事裁定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

公 訴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甲○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 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陸月玖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甲○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於甲○訊問時翻異前詞,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予以羈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又被告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四月七日止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觀察、勒戒之處分,此部分期間應予以扣除,並於九十二年四月八日由甲○繼續羈押。茲甲○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六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 長 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蒼 仁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裁判案由:國幣懲治條例
裁判日期:200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