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暨 聲請人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指定公設辯護人乙○○右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前經羈押在案,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撤銷羈押。
甲○○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借提執行強制戒治,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出具之九十一年戒執二字第二七七號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是其於執行期間已無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消滅,應予撤銷羈押。至其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即因已撤銷羈押而失所附麗,應併為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樊 季 康
法 官 連 育 群法 官 葉 靜 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昭 綾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