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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交聲字第 2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二六七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 議 人 甲○○右聲請人因被告交管條例聲異案件,聲請__,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

本院經核__,認與__法第__條第__項之規定相符,應__,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美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裁判日期:2004-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