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交聲字第497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 議 人 甲○○ 之三號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交管條例聲異案件,聲請__,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 本院經核__,認與__法第__條第__項之規定相符,應__,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文彬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