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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簡字第 16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六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九0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連續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共玖佰陸拾柒條及私酒陸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行補敘:「甲○○明知『DAVIDOFF』、『MILD SEVEN』、『Johnnie Walker』之商標,分別係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迪吉歐標章公司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分別指定使用於菸類、酒類之專用商品,現均仍在專用期間,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又明知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菸類,為菸酒管理法所稱之私菸,而不得販賣」等語外,餘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商標法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О九二ООО九五九О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後即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施行,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已更列為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前開修正前、後條文內容並無增刪更動,僅條次移列至第八十二條,尚無刑罰法律變更或廢止之情形,合先敘明。被告甲○○販賣如附表編號㈡~㈢、㈤~等私菸,核其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罪(菸酒管理法業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經總統以華總一字第О九二ОО二四九二二一號令修正公布全文,惟依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該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而行政院目前尚未核定施行日期,本件應適用現行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附此敘明)。又被告販賣如附表編號㈠、㈣、有仿冒商標圖樣之私菸、私酒等所為,則係犯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及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私酒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販賣如附表編號

㈣、有仿冒商標圖樣之私菸、私酒,及如附表編號㈡~㈢、㈤~等私菸等犯行,均時間緊接,且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被告係以一販賣行為觸犯上開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販賣仿冒商品罪及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販賣私菸、私酒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罪論處。本院審酌被告前曾二度違反菸酒專賣條例,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藏匿人犯等前科,素行不佳,及其為牟暴利而販賣私菸、私酒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其販賣私菸數量甚鉅,並考量劣質私菸影響商標形象甚鉅等犯罪危害程度,及犯後仍飾詞卸責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編號㈡~㈢、㈤~等香菸,均屬私菸,應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

㈠、㈣、所示私菸及私酒,雖屬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所販賣之物,且同法第八十三條亦設有沒收之規定,惟本案係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罪論處,依主從刑一致之原則,亦應依同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汪怡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方蘭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業附表:

┌──┬──────────────┬────────┐│編號│ 品 名 │ 數 量 │├──┼──────────────┼────────┤│㈠ │DAVIDOFF │十五條 ││ │CLASSIC │即一百五十包 │├──┼──────────────┼────────┤│㈡ │DAVIDOFF │二百十六條 ││ │LIGHTS(即黑大衛) │即二千一百六十包│├──┼──────────────┼────────┤│㈢ │PEACE (即白大衛) │七十五條 ││ │ │即七百五十包 │├──┼──────────────┼────────┤│㈣ │MILD SEVEN │一百八十九條 ││ │CHARCOAL │即一千八百九十包││ │FILTER │ ││ │(即「七星」) │ │├──┼──────────────┼────────┤│㈤ │MILD SEVEN │一百四十七條 ││ │LIGHTS │即一千四百七十包││ │(即「七星淡菸」) │ │├──┼──────────────┼────────┤│㈥ │SEVEN STARS │二十一條 ││ │CUSTOM LIGHTS │即二百十條 ││ │(即「金七星」) │ │├──┼──────────────┼────────┤│㈦ │SEVEN STARS │四十三條 ││ │KING SIZE │即四百三十包 ││ │(即「黑七星」) │ │├──┼──────────────┼────────┤│㈧ │SILVER STARLET│二十條 ││ │KING SIZE │即二百包 ││ │(即「橘七星」) │ │├──┼──────────────┼────────┤│㈨ │峰 │三十三條 ││ │MI-NE │即三百三十包 │├──┼──────────────┼────────┤│㈩ │CASTER │二十九條 ││ │ │即二百九十包 │├──┼──────────────┼────────┤│ │CARTIER │一百七十九包 ││ │ │即一千七百九十包│├──┼──────────────┼────────┤│ │約翰走路尊爵蘇格蘭威士忌 │六瓶 │└──┴──────────────┴────────┘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等
裁判日期:2004-04-26